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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5日,大悟法院民二庭審理的李某訴熊某升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是孝感法院第一例入選的民事案例,也是大悟法院首例入庫案例,該案對利用AI偽造證據行為的審查處理和對該類證據的審核認定提供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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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是最高人民法院旨在促進法律正確統一適用、深化訴源治理、深化司法公開、提升司法能力的重要舉措,案例庫收錄的案例,均系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認為對類案審判具有參考示范價值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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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訴熊某升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訴訟參與人提交人工智能生成圖片作為證據的處理
入庫編號
2026-07-2-116-001
關鍵詞
民事訴訟 房屋租賃合同 人工智能生成圖片 偽造證據 誠信原則 證據審核認定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房東李某與租客熊某升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了租期、租金、水電費等內容。租賃期限屆滿后,熊某升尚拖欠半年租金人民幣4000元(幣種下同)及部分電費。李某委托其女兒董某晶作為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熊某升支付半年租金4000元以及電費1110.40元。訴訟過程中,董某晶主張案涉房屋電表上顯示的用電記錄系熊某升一人使用,并提交了熊某升入住前以及租賃期限屆滿后的電表照片各1張,以證明熊某升租住期間的用電量。熊某升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質證意見等。
案件承辦法官在審查證據時發現,入住前的電表照片顯示的度數為0,且照片右下角帶有“AI生成”標識。經法官質詢,董某晶承認其提交的電表照片系通過人工智能軟件生成。鑒于此電表照片系偽造,人民法院對該項證據材料依法不予采信,并對董某晶予以批評教育。
后經進一步核實,案涉電表由出租房屋與相鄰房屋共用,故無法查清熊某升的用電量。據此,法院認定,李某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熊某升的用電量及相應電費,對于判令熊某升支付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湖北省孝感市大悟縣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19日作出(2025)鄂0922民初4170號民事判決:一、被告熊某升向原告李某支付租金4000元;二、駁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為:1.對于李某的訴訟代理人董某晶提交通過人工智能技術生成的圖片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2.對于圖片、視聽資料等易于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偽造的證據,如何審查認定。
一、關于提交通過人工智能技術生成的圖片的行為的審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根據上述規定,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履行訴訟義務,應當誠實守信,包括如實陳述、合法舉證等。訴訟參與人提交通過人工智能技術等手段偽造的證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情節輕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訓誡;情節較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董某晶提交人工智能生成的電表照片,系為了證明被告熊某升在租賃期內用電量這一基礎事實,屬于故意偽造證據,妨礙案件審理的行為。鑒于董某晶在法院調查過程中主動承認錯誤、及時糾正,情節輕微,故法院依法對董某晶予以批評教育。
二、對于圖片、視聽資料等易于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偽造的證據的審查認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2019年修正)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實踐中,對證據是否真實的審核認定較為復雜。該項工作需要審判人員根據邏輯規律、日常生活經驗進行判斷,考察證據所反映的事實信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邏輯規律、自然規律、定理、定律等,從而判斷證據的內容是否存在矛盾、可疑之處。特別是在人工智能技術廣泛應用的時代背景下,法院應當注意防范訴訟參與人偽造證據的風險。對圖片、視聽資料等易通過人工智能技術偽造的證據材料按照上述標準進行審核。
本案中,董某晶提交的電表照片帶有“AI生成”標識,明顯系通過人工智能技術偽造,非常容易甄別,法院理應不予采信。除此之外,董某晶提交的電表照片還有兩點不合理之處:1.熊某升入住前的電表度數為0,這是明顯不合理的。根據生活常識,房東在出租房屋前,至少相應裝修活動等會產生用電量,因此,電表度數為0的可能性極小。2.熊某升入住前以及租賃期限屆滿后的電表照片中,電表的電表框、電線分布結構存在顯著差異,可以明顯判斷出不是同一個電表。因此,即使照片中沒有“AI生成”標識,也可以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審核出該組證據存疑,進而不予采信。
裁判要旨
1.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訴訟參與人提交通過人工智能技術等手段偽造的證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情節輕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訓誡;情節較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于訴訟參與人提交的圖片、視聽資料等易通過人工智能技術偽造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注重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考察證據材料所反映的事實信息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邏輯規律、自然規律、定理、定律等,證據的內容是否存在矛盾、可疑之處等,在此基礎上依法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67條、第114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2019年修正)第85條
一審:湖北省孝感市大悟縣人民法院(2025)鄂0922民初4170號民事判決(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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