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評論員 屈旌
2月7日,記者在浙江政務服務網查詢到金晨肇事逃逸事件處理結果,被處罰對象金某,于2025年3月16日15時7分駕駛滬FE**95號小型汽車在紹興市柯橋區(qū)湖塘街道嶺下村公交車站附近實施造成致人輕微傷或者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給予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據2月7日新黃河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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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fā)生于2025年3月,在2026年1月29日被曝光有“頂包”嫌疑,交警部門1月30日發(fā)布通報稱開展事故情況復查、調查過程復核,而這一行政處罰的作出日期是1月30日,也就是說,處罰是在交警部門復核之后作出的。若是沒有網絡爆料,金晨助理在事故后謊稱是自己駕駛一事,或許就會被掩蓋,這種“民不舉,官不究”的可能性,恰恰是滋生僥幸心理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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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公眾的持續(xù)質疑也正源于此。雖然說,事故僅造成車內三人輕微傷及財產損失,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交警部門也認定其行為屬“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并且已通報,已處罰,金晨本人曾曬出臉部受傷的照片,并向公眾道歉,但圍繞明星是否利用影響力規(guī)避責任的討論并未停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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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此類行為的處罰是“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1500元的罰款額處于中上水平,未處拘留,反映了警方認定了逃逸事實,也可能考慮了其因傷就醫(yī)的緊迫性、事后積極賠償承擔全部損失等情節(jié)。
但另一方面,金晨助理的謊言,無論是其個人主張還是明星授意,都屬于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機關依法辦案,其自身也應承擔相應法律后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應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但無論是交警方面的通報,還是目前公開的處罰結果,對此都未涉及,令人倍感不解。
說到底,對于這一案件,人們不僅關注案件過程和處罰結果,更在乎公平和正義是否因當事人的明星身份而被延遲或稀釋。畢竟,明星有光環(huán),有財富,有普通人無法獲得的資源。那么,在不對等的地位和條件下,“誰犯錯,誰負責”的基本規(guī)則,是不是也有被扭曲的風險?如果金晨助理給她“頂包”,最終只是對金晨罰款了事,那么是不是也會有人效仿,逃避更嚴厲的法律制裁?
萬幸的是,此次事故后果相對輕微,但如果疑云始終不散,爭議一直存在,那么對于金晨而言,這件事就不可能翻篇。遵法守法只是做人做事的底線要求,法律制裁之外,還有社會的道德評判,普通人如此,明星更是如此。
“頂包”一事被曝光后,金晨的路人緣一落千丈,多個品牌一度隱藏其代言內容,在各個社交平臺都能看到對其人品的質疑,其個人信譽和商業(yè)價值遭受重創(chuàng),這就是漠視規(guī)則、心存僥幸的代價。社會賦予的高關注度,放大了明星身上的光芒,卻也加倍審視其瑕疵,道德層面的“塌房”,公眾信任的流失,對于端“注意力”飯碗的明星來說,或許是比法律懲處更嚴厲、更長久的“處罰”。
關于金晨此次“頂包”案的通報,應該還有后續(xù),只有把事情說清楚,講明白,讓違法的人都付出代價,才可能真正畫上句點。而這件事也應該成為一記響亮的警鐘,告誡所有明星乃至公眾人物:影響力絕非逃避責任的護身符。相反,它意味著更加嚴格的自我約束之責。任何試圖掩蓋錯誤,逃避處罰的念頭,在強大的網絡監(jiān)督與完善的執(zhí)法機制下,都只會成為被法律重錘,聲名掃地的“禍根”。唯有時刻保持對法律的敬畏,對德行的堅守,言行一致,嚴于律己,才對得起公眾的喜愛和期待,也才能守住自己的事業(yè)和人生。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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