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2月6日),上海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脫保二手車事故責任糾紛案”。
事發(fā)2024年12月11日凌晨5點多,已有6個多月身孕的高某因身體不適需緊急就醫(yī),而家里還有寶寶需要照看,于是她就獨自一人開著丈夫的新能源車上了路,沒想到在文翔路由西向東直行過路口時,撞上了一輛左轉闖紅燈、突然躥出來的電瓶車。事發(fā)時,高某過路口時的車速達95公里/小時。
電瓶車駕駛人陳某當場倒地,其后不治身亡。
經交管支隊認定:
- 陳某因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路口信號燈指示通行、超速行駛、夜間行車未開啟照明裝置的行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 高某超速行駛的行為,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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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事故發(fā)生前一天,高某的丈夫、車主潘某已把這輛車過戶給朋友沈某,只是尚未交付。而事故發(fā)生后,潘某才發(fā)現,這輛車已經脫保了將近一個月,沒有投保交強險與商業(yè)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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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陳某家屬,將機動車駕駛人高某、機動車現所有人沈某、機動車前所有人潘某作為三名被告,告上了法庭,并主張三名被告承擔40%的賠償責任。
庭審中,爭議的焦點有兩個:
- 一是交強險投保義務人的認定及其責任承擔方式;
- 二是原告主張的各個賠償項目及金額是否合理。
松江區(qū)人民法院佘山人民法庭四級法官翟學蓬表示,經過庭審查明,雖然車輛已經完成了變更登記,但是并沒有完成車輛的交付,也就是說目前的占有并沒有轉移,因此車輛的實際所有人仍為變更登記之前的登記所有人,故變更前的登記所有人仍具有投保交強險的義務。
基于此,法院最終判定機動車駕駛人承擔40%的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在交強險范圍內與駕駛人共同承擔責任:
一、被告高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837296.80元。
二、被告潘某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18萬元范圍內,與被告高某共同承擔責任。
三、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來源:南方都市報綜合自新聞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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