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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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商標法允許近似商標一同注冊,在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多家企業是否可以使用近似的商標?尤其對于未注冊的商標,多家企業所使用的近似商標能否產生多個相互獨立的權利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標權?在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況下,這種商標使用行為應當如何受到法律的規制?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明確規定,若當事人提交共存協議、市場調查報告等證據證明相關公眾能夠區分且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準予近似商標共存。商標共存的合法性源于其對商標制度核心價值的實現,既保障商標權的專有性,又兼顧市場效率與公平競爭。
實踐中,部分案件基于客觀的特殊原因酌定允許近似商標共存,雖然針對的是注冊商標,但反映出近似商標可以共存,這一規則應該也適用于未注冊商標。未注冊的近似商標可以共存使用,長期使用未注冊的近似商標也會產生商標權,出現商標共存,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但是,要想產生商標權,未注冊近似商標在使用過程中需要滿足有區別性的標識這一條件。未注冊近似商標在通過區別性長期使用產生商標權后,后續如果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出現其他近似商標,那么可能侵犯在先未注冊商標權利人的權益。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使用近似商標所導致的虛假宣傳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監督檢查部門有權責令經營者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還可根據情節處以罰款。若情節嚴重,可能會面臨吊銷營業執照等更嚴厲的處罰。
雖然近似的未注冊商標可以共存使用并產生商標權,但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兩個或多個不同主體持有近似商標往往會造成消費者混淆,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可以通過私權救濟獲得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因商標共存產生誤解遭受損失的,消費者有權要求撤銷合同。
綜上,未注冊近似商標可以共存使用并通過長期區別性使用產生商標權,針對商標共存中因消費者混淆、誤認遭受的損失,可以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虛假宣傳條款加以規制,消費者也可以依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獲得私權救濟。(華東政法大學 阮開欣 錢徐航)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來 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原標題:如何規范未注冊商標的共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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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晏 如
責 編:孫雅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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