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山東網友發帖,物業的本意是想通過公布不交費的業主名單,讓其他交費的業主譴責他們,讓他們有羞恥感,然后自覺交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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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交費的業主一看,這么多業主不交費,我們交費的業主成了冤大頭。我們也選擇不交了,反正不交費也能享受物業服務,我們何必交呢?況且我們即使現在不交費也比名單上那些業主強,而那些不交費的業主看到這么多業主不交,更不會交物業費了!
不得不說,物業經理真是個大聰明,他成功的把一件小問題變成了大事件!
根據該網友提供的圖片顯示,此次被公布的是長期不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名單數量不少,有大幾十戶。本來大家不知道有這么多人沒交,這么一公布,反而成了群體效應。
針對此事,有網友評論,既然大家都不交費了,敢嗎還賴著不走呢?說明了一個問題:用共公收益維持日常衛生治安足足有余,還有可觀的房屋住宅維修基金,因為物業是沒成本零風險的,辦公用房、門衛、配電間等等都分攤于業主買房的費用里(甚至保括地下車庫)。物業是業主買房時被迫接受的,物業費也是業主被迫接受的!
有網友指出,公布名單可不是譴責那么簡單,而是為后續向法院起訴做準備,公示后仍不繳費,物業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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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獨有偶,廣州某物業公開“點名”業主催繳物業費,物業被判侵權!
據媒體報道,去年4月,家住廣州荔灣區A小區的秦先生就遭遇了這糟心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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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為了催繳物業費,使出了“殺手锏”——在樓棟電梯里張貼了一份《長期欠費業主單元告知書》。如果只是寫個房號也就罷了,但這物業大概是覺得力度不夠,直接把秦先生的姓名、具體欠費時段和金額全都打印了上去。
小區也就這么大,低頭不見抬頭見。這張紙一貼,等于是在全小區廣播“秦先生欠錢不還”。秦先生當時就炸了,這不僅僅是催款,簡直是把他的隱私掛在墻上“示眾”。
更讓秦先生無法接受的是,這種做法很快就在業主群里引發了議論,甚至有人對他指指點點。這口氣怎么忍?秦先生一紙訴狀將物業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還得賠償精神損失費。
站在物業的角度,他們覺得自己也有苦衷。物業服務也是要成本的,保潔、保安、綠化哪樣不要錢?業主長期欠費,確實影響了小區的正常運轉。在物業看來,我沒捏造事實,你確實欠了錢,我公示出來催收,天經地義,怎么就成了侵權?
很多物業公司其實都抱有這種心態:既然你不自覺,那我就用輿論壓力逼你就范。這種手段簡單粗暴,在很多老舊小區甚至成了“常規操作”。
但他們忽略了一個最關鍵的問題:催債是合法的,但催債的手段必須合法。為了那一兩千塊錢的物業費,能不能把業主的“臉皮”和隱私踩在地上摩擦?
廣州荔灣法院的判決下來了,這不僅是給秦先生的一個交代,更是給所有物業公司上了一課。
法院的邏輯非常清晰:一碼歸一碼。首先,業主欠費,物業確實有權催收,這沒毛病。但是,催收是有邊界的。民法典規定得清清楚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姓名、房號、欠費情況結合在一起,屬于能夠識別特定身份的私密信息。
物業在電梯這種公共區域直接“點名道姓”,顯然超出了合理限度,構成了對秦先生隱私權的侵犯。
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兩步走”:第一,立即撕掉那張告知書;第二,在原來的位置張貼致歉聲明,還得向秦先生公開道歉。
不過,法院也很客觀。秦先生主張的名譽權侵權和精神損害賠償,法院沒支持。原因也很簡單:物業貼的是真事,雖然手段不當,但并沒有捏造事實誹謗你,所以不構成名譽侵權。
這個案子給業主提了個醒,以后要是再遇到物業把名字掛墻上,別在群里跟管家吵架,直接保留證據(拍照、錄像),這可是實打實的侵犯隱私權。
當然,作為業主也要講道理。享受了服務就得交錢,如果覺得物業服務爛,可以通過業委會或者行政投訴渠道去解決,光靠“拒交物業費”來抗議,最后理虧的可能還是自己。
對于物業公司來說,這更是個警鐘。催費可以打電話、發微信、寄律師函,甚至可以直接起訴。但千萬別想著搞“游街示眾”那一套,時代變了,法律紅線碰不得。否則,錢沒要回來,先背上個官司,還得低頭道歉,這就真的得不償失了。
對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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