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延遲退休落地執行,法定退休年齡有序漸進向后延遲。
同時在根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中明確,退休除了按照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申請退休以外,還可以選擇彈性退休,這里包含了彈性提前退休以及彈性延遲退休。所以在不同退休選擇之下,是退休時間的不同,繳費年限的不同,退休年齡的不同更會影響退休后的待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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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針對于彈性延遲退休而言,根據《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第四條,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選擇最長不超過3年的彈性延遲退休。這里可以看出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后,職工與單位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一致同意后可以申請彈性延遲退休,所以針對于普通職工而言彈性延遲退休不僅需要自愿進行申請同時需要所在單位同意。
但是這里針對于公務員以及事業編制而言,明確表示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管理人員,達到發的那個退休年齡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可以看出這里針對于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管理人員申請彈性延遲的延遲是不允許的,“應當及時辦理”更是體現出來其態度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所以公務員,事業編制管理人員以及其他領導人員是無法彈性延遲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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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意義在于上述崗位包含了公務員群體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跟領導崗位,作為公共崗位而言,不允許上述崗位彈性延遲退休其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公共崗位權力固化,增加廉政風險,所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及時辦理退休有助于崗位廉潔,同時上述崗位均在“編制里體制內”固定崗位下“一個蘿卜一個坑”只有老的人退休下來才能有更多年輕干部走上去,促進了組織隊伍的流動性,最后一方面隨著延遲退休的推行,上述崗位無法申請彈性延遲退休也有助于延遲退休政策起到了表率帶頭作用。
那么退休新規實施后,公務員及事業編制人員都不能延遲退休嗎?
這里是需要明確的,針對于公務員跟事業編制人員,兩類人員有兩種不同規則以及標準。
針對于公務員而言是無法選擇彈性延遲退休申請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應當及時辦理退休,到了年齡必須退休。這點需要明確,但是這對公務員而言在按照改革后的法定退休年齡而言的延遲退休是可以進行選擇的。同時根據《公務員法》第88條規定而言針對于公務員而言有更多的提前退休可以選擇,可以看出公務員相對于其他人員而言有著“前松后緊”,提前退休政策寬松,延遲退休政策收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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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方面針對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而言,彈性延遲退休是需要進行崗位進行區分的,如果屬于管理崗位以及領導崗位而言是無法進行彈性延遲退休的,而除此之外的后勤崗位非管理崗位非領導崗位的話,包含部分專業類技術類教授類人員而言是可以進行彈性延遲退休申請的,所以這里針對于事業編人員需要進行崗位區分,并非所有事業編制均無法選擇彈性延遲退休這點是需要明確的。部分非領導崗位非領導崗位而言,延遲退休更有助于技術專業領域的深入研究,避免了提前退休的資源浪費,這點還是需要加以進行區分!
- 參考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實施彈性退休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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