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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篇題為《允許未成年人進入臺球室,歸哪個部門管?》的文章,引用福建省連城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在2025年依據舊法處罰臺球室的案例【(連)文綜公示〔2025〕14號】,并且還引用了《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部分條款內容,標題結合內容有很明顯的引導性。
再次筆者想表達的是:自2026年1月1日《福建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正式施行起,相關法律環境已發生根本性變化,以舊案例已無法準確詮釋新法下的監管邏輯。
一、法律條文從“明確禁止”到“未再列舉”
對于討論未成年人進入桌(臺)球室的前提是認清法律本身的變化:
舊法(已廢止)的明確禁止:在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的《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第三十條,明確將“桌(臺)球室”列舉為“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并嚴禁未成年人進入。這正是2025年連城縣作出行政處罰的直接法律依據。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第三十條營業性的歌廳、舞廳、卡拉OK演唱廳、電子游戲機室、桌(臺)球室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禁入標志,嚴禁未成年人進入。前款所述場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對難以判明年齡和身份的入場者,應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新法(現行)的未再列舉: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福建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在規定“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時,僅列舉了“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并未包含“桌(臺)球室”。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志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舉報電話。
筆者認為這是“有意的省略”,而非疏漏,它標志著立法機關對桌(臺)球室的定性,從過去的“普遍性、推定性禁止”,轉向了“不預先標簽、需個案評估”的審慎立場。因此,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再直接引用已廢止的舊法條文,或簡單化地聲稱臺球室仍屬法律明令禁止的場所,在現行法下缺乏直接依據。
二、從“依據場所類型執法”到“依據風險評估監管”
舊監管邏輯(2026年前):基于《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的明確列舉,監管(主要由文化部門執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對號入座”式的。只要認定是“桌(臺)球室”,原則上即推定其不適宜未成年人,對于未成年人進入此類場所由由文化等主管部門執法。
新監管邏輯(2026年后):《福建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未將桌(臺)球室列舉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意味著桌(臺)球室無法再簡單地“以場所類型論”。對于未成年人進入桌(臺)球室的問題應當轉變為“基于風險的管理”,判斷的關鍵不再是“它是不是臺球室”,而是“這個特定的臺球室,其經營內容、環境、時間段和具體行為,是否實際危害或可能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例如,一個在校園周邊、經常容留學生吸煙賭博至深夜的臺球室,與一個在體育中心內、管理規范、主要服務于家庭和體育愛好者的臺球室,在新法下可能面臨完全不同的監管評價與執法結果。
三、從“依據罰則執法”到“遵循原則監管”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確曾明確規定,對允許未成年人進入桌(臺)球室的行為,由文化等主管部門進行處罰。然而,這一具體罰則根植于舊法將桌(臺)球室直接、普遍定性為不適宜未成年人場所的監管邏輯。隨著該辦法廢止及《福建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施行,監管的底層邏輯已發生根本性轉變,任何將舊法中的具體執法部門規定,直接平移或嫁接至新法框架下的嘗試,在法理和實踐中都是錯誤的。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建立的是一套全新的監管范式。其核心在于,不再通過“負面清單”式的列舉對某類場所(如桌(臺)球室)進行概括性禁止,而是確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這一核心原則,并將監管焦點從“場所類型”轉向“場所內的具體風險行為”。
(1)執法前提已變:監管介入的前提,不再是簡單識別“是否為桌(臺)球室”,而是必須評估該特定場所內是否存在“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具體經營行為或環境(如縱容賭博、聚集吸煙飲酒、容留逃學夜不歸宿等)。
(2)部門職責動態化:哪個部門承擔主要執法角色,不再由場所的“名稱”預先決定,而是由其所涉“風險行為”的性質觸發。例如,若桌(臺)球室涉及違規銷售煙酒,煙草專賣、市場監管部門可能介入;若涉及治安或嚴重欺凌問題,公安機關則成為執法主體;若桌(臺)球室兼營歌舞娛樂場所或游戲游藝娛樂場所,兼營的業務或者區域接納未成年人,文化和旅游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執法。這是一種“風險導向、部門聯動”的綜合治理模式。
(3)法律依據已更新:堅持以舊辦法中“由文化部門處罰”的條文來主張或質疑當前監管權屬,實質上是援引了已失效的法律依據來評判全新的法律關系,犯了“刻舟求劍”的錯誤。現行有效的《福建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并未就桌(臺)球室設定任何具體的、指向單一部門的罰則,這正是立法有意為之,旨在為更具彈性和針對性的綜合監管留出空間。
四、結論
綜上所述,筆者的觀點是:自2026年《福建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施行起,關于桌(臺)球室的法律定位與監管邏輯已發生根本性轉變。核心轉變在于,監管已從舊法“依據場所類型進行直接處罰”,明確轉向新法框架下的“依據風險行為實施原則監管”。《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中將桌(臺)球室明確列為禁止場所并指定由文化部門處罰的具體罰則,已隨其廢止而失效。在《福建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下,監管的焦點不再是場所的靜態標簽,而是其動態的、具體的經營行為是否實際構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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