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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整理︱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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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觀點】
員工入職某公司多年,從每月工資所扣的社保費用金額中來看,其理應知悉某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然而員工在離職前一個月才向公司提出補繳養老保險,此前從未就養老保險繳納問題向某公司或社保行政部門提出過異議,應視為雙方認可該社保繳納方式。因此,二審法院認定員工的社會保險繳納問題不屬于公司的單方面過錯,亦未達到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4)粵民申531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某,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州區。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光明區。
法定代表人:汪某,執行董事。
再審申請人楊某因與被申請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X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
關于楊某主張的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楊某以某公司未為其購買養老保險并拒絕補繳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查明事實,某公司已為楊某建立了社會保險關系。楊某的社會保險權益可以通過用人單位補繳或者社保行政管理部門強制征繳的方式來實現,即法律已向勞動者提供了相關救濟途徑。
楊某入職某公司多年,從每月工資所扣的社保費用金額中來看,其理應知悉某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然而楊某在離職前一個月才向某公司提出補繳養老保險,此前從未就養老保險繳納問題向某公司或社保行政部門提出過異議,應視為雙方認可該社保繳納方式。
因此,二審法院認定楊某的社會保險繳納問題不屬于某公司的單方面過錯,亦未達到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并對楊某以此為由訴請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不予支持,處理恰當。
綜上,楊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楊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楊 靖
審判員:周小勁
審判員:強 弘
二O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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