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名山區法院執行局收到一面申請人羅某某父親送來的印有“執行高效為民解憂,盡職盡責秉公執法”的鮮紅錦旗。錦旗雖輕,卻代表著申請人對法院執行工作的肯定,是司法溫度與法治力量的生動見證。該案執結,既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又有效兼顧了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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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僅4歲的羅某某在雅安市名山區某兒童樂園游玩時,因樂園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幸受傷。經法院審理,依法判決雅安市名山區某兒童樂園賠償羅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48822.04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后,因兒童樂園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賠償義務,羅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名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執行干警迅速開展財產調查工作,依法追加兒童樂園經營者宋某某為被執行人。然而,經全面查詢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線索,僅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的經營場所,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一邊是亟需賠償款用于后續康復的未成年人,一邊是關乎民營企業生存發展的經營場所,如何在維護未成年人權益與保障民營經濟發展之間找到平衡點,成為本案執行的關鍵。
執行干警主動與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溝通,詳細說明案件執行難點與善意執行的考量,爭取到其對法院工作的理解與支持,同意暫不查封經營場所。同時,多次約談被執行人,既釋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律后果,又傾聽其還款意愿與經營困境。得知被執行人賠償態度積極,但因資金周轉困難暫時無力一次性支付賠償款后,執行干警三次組織雙方當事人溝通調解,耐心釋法析理、居中協調。
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每月向羅某某支付賠償款7000元,直至全部款項履行完畢。和解協議簽訂后,被執行人積極籌措資金,一方面通過起訴保險公司主張理賠,另一方面自籌部分款項,穩步推進賠償款支付。近日,隨著最后一筆賠償款足額到賬,本案全部執行款項148822.04元已全額執行到位,并及時發放至申請人手中。
“沒想到法院能這么為我們考慮,既保障了孩子的權益,又給了企業喘息的空間,這筆賠償款真是解了我們的燃眉之急!”收到全額賠償款后,羅某某的父親專程送來錦旗,向執行干警表達誠摯謝意。
下一步,名山區法院將繼續深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精準落實對特殊群體的權益保護與民營經濟的司法保障政策,以更有溫度、更有效率的執行工作,讓公平正義直達人心。(來源:名山區人民法院 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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