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場景:作為申請執行人,當你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開發商名下商品房時,若案外人(自稱“商品房消費者”)提出異議,主張排除執行、保住房屋,徐律師的這份清單能幫你精準抗辯,避免債權無法實現。
核心價值:結合2025年新司法解釋,直擊抗辯關鍵,通俗好懂、可直接套用,幫你守住合法權益。
核心抗辯清單(2025新解釋適配版)
抗辯要點1:異議人并非“真正商品房消費者”,不享有優先保護
解讀:2025新解釋明確,僅“為滿足家庭居住生活”購房的才是受保護的商品房消費者,投資、經營用途不算。比如買商鋪、寫字樓,或多套住房用于出租,均無權排除執行。
提示:重點核查異議人購房用途,可要求其提供房屋實際使用證明(如居住痕跡、物業費繳納記錄),若用于經營,直接主張其不具備消費者資格。
抗辯要點2:查封前未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解讀:異議人需在法院查封房屋前,與開發商簽訂正式書面購房合同(網簽合同、備案合同均可),口頭約定、認購協議(未明確房屋信息、價款)不算數。
提示:向法院申請調取查封時間、異議人與開發商的合同,若合同簽訂在查封后,或合同無效(如開發商無預售許可證),直接抗辯異議不成立。
抗辯要點3:購房款未按規定足額支付
解讀:新解釋要求,要么查封前付清全部房款,要么查封前付部分房款,且查封后至一審辯論終結前,將剩余房款交法院執行,缺一不可。
提示:核查異議人付款憑證(銀行轉賬、發票),若僅付定金、首付款,且未按要求補交剩余房款,或付款憑證與開發商無關,可直接抗辯。
抗辯要點4:房屋并非用于滿足家庭居住需求
解讀:新解釋摒棄“唯一住房”的機械標準,但仍要求房屋用于家庭居住,若異議人名下已有可滿足居住的房屋,或購房用于投資,無權排除執行。
提示:申請法院查詢異議人及家庭成員名下房產登記信息,若有其他居住用房,即便案涉房屋是第二套,也可抗辯其不符合居住需求。
抗辯要點5:異議人存在自身過錯,導致未辦理過戶
解讀:若房屋早已具備過戶條件,但異議人因自身原因(如拖延辦理、不配合提交材料)未過戶,其異議不應被支持。
提示:調取房屋過戶登記進度,若開發商已完成初始登記,而異議人未主動辦理過戶,可主張其存在過錯,抗辯排除執行。
抗辯要點6:以房抵債的“消費者”,無權排除執行
解讀:若異議人并非真實購房,而是因開發商欠其債務,雙方約定以房抵債,即便簽訂購房合同,也不屬于商品房消費者,無權對抗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提示:核查異議人與開發商的債權債務關系,若有借條、抵債協議等證據,可主張其系以房抵債,而非真實購房,駁回其異議。
徐律師重要提醒
1.所有抗辯均需提供證據(如查封裁定、合同、付款憑證、房產登記信息),切勿口頭主張;
2.2025新解釋優先保護消費者生存權,但不縱容虛假異議,發現異議人弄虛作假,可申請法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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