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強律師解讀
1. 案件簡介:如果你也僅是“掛名”股東,卻突然要為公司的陳年舊債承擔連帶責任…
想象一下這樣的場景:多年前,你出于人情或獲取少量報酬,同意在朋友的公司里“掛名”擔任股東,但從未實際參與過公司的任何經營管理,甚至連公司具體做什么、在哪里辦公都不清楚。你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之間,可能只有一份簡單的口頭約定,甚至沒有任何書面協議。突然有一天,你收到法院的傳票和起訴狀,一家你從未聽說過的公司(債權人)將你列為被告,要求你對一家早已“消失”的公司的數百萬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你面臨的核心困境與不利點瞬間清晰:
身份固化:工商登記信息白紙黑字顯示你是公司股東,這是對方起訴你最直接的“鐵證”。
行為被動:你從未參與經營,對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續被非法注銷的過程一無所知,更談不上組織清算。
證據缺失:你與實際控制人之間缺乏能證明你僅為“掛名”身份、且已盡力督促其履行義務的有效書面證據(如詳盡的代持協議、溝通記錄)。
法律認知盲區:你或許根本不知道,根據法律,即使是不參與經營的“掛名股東”,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如被吊銷執照)后,也負有法定的清算義務。怠于履行該義務,可能導致有限責任被擊穿,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正是許多“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突然陷入巨額債務糾紛的典型困境。以下,我們將通過一個脫敏案例,拆解法院的裁判邏輯,并為你提供從被告視角出發的破局思路。
(案例場景):甲、乙二人登記為A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公司實際由丙控制并經營,甲、乙僅為顯名股東,未參與任何經營管理。后A公司因經營不善負債,并被市場監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此后長達數年,公司處于“植物人”狀態,最終在未依法清算的情況下被注銷。債權人B公司持有對A公司的生效債權判決,因無法從A公司獲償,遂將股東甲、乙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對A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 裁判結果與核心爭議點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甲、乙對A公司拖欠B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認定要點(被告的“失分點”):
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主要基于以下幾點核心認定,這些正是被告在訴訟中陷入被動的關鍵:
股東身份與法定義務的綁定:法院認為,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工商登記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既然甲、乙被登記為股東,在法律上即被認定為A公司的股東,負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義務,其中包括在公司解散后的清算義務。
“怠于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本案中,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甲、乙作為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啟動清算程序,此行為即被認定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
“無法清算”后果的歸責:由于甲、乙長期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最終使得公司無法進行清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下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二款,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內部抗辯對外無效:被告甲在庭審中辯稱,自己并非實際控制人,不掌握公司財產和賬冊,因此無法組織清算。但法院指出,股東之間關于內部責任分擔的約定或實際情況,屬于公司內部管理事宜,不能對抗公司外部債權人。股東不能以內部管理問題為由,免除其對外應負的法定清算義務。
3. 抗辯策略與法律建議
俞強律師分析指出:面對此類訴訟,被告(顯名股東)的被動局面往往源于事前風險防范的缺失和事中應對策略的偏差。然而,即使在訴訟中,也并非完全沒有抗辯空間。關鍵在于能否構建一套邏輯嚴密、證據支撐的抗辯體系,將“不知情、未參與”的客觀事實,轉化為法律上可被采納的“非怠于履行義務”或“責任應另有所屬”的理由。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擁有15年商事爭議解決經驗,代理過600余起案件,尤其擅長為面臨復雜連帶責任風險的被告(如掛名股東、監事等)設計精準的抗辯策略與整體解決方案。
3.1 策略復盤:如果重來,如何避免陷入絕境?
針對法院認定的核心“失分點”,若能在事前或事中采取以下措施,可極大降低風險:
簽訂權責清晰的書面協議:與實際出資人/實際控制人簽訂詳盡的《股權代持協議》或《掛名協議》,這是最重要的防火墻。協議中必須明確約定:1)顯名股東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決策和管理;2)顯名股東不承擔因公司經營產生的任何債務及法律責任;3)實際控制人負有保障公司合法合規運營、并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時及時依法組織清算的絕對義務;4)若因實際控制人原因導致顯名股東對外承擔責任,實際控制人應承擔全額賠償的違約責任。
辦理協議公證以固定效力:考慮對《股權代持協議》辦理公證。公證不僅能強化協議的證明力,公證機構在辦理過程中通常還會要求雙方配偶、子女出具知悉聲明,這有助于避免因婚姻、繼承問題引發新的糾紛,進一步穩固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保留持續關注與督促的證據:即使不參與經營,也應定期(如每季度或每半年)以書面形式(郵件、掛號信)向實際控制人詢問公司經營狀況,并要求提供財務報表。在公司被吊銷執照等解散事由出現后,立即以書面形式敦促實際控制人依法組織清算,并保留所有發送函件、溝通記錄的憑證。這些證據是未來證明你“并未怠于履行義務”,而是“積極督促但受阻”的關鍵。
審慎對待工商登記與簽字:切勿隨意在空白文件、不了解內容的股東會決議、清算報告等法律文件上簽字。特別是辦理公司注銷時,如果看到《清算報告》中聲稱“債務已清償完畢”,而你明知公司尚有外債,必須堅決拒絕簽字。否則,你可能被視為對虛假清算的認可,需直接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3.2 訴訟應對:站在被告席上,如何構建有效抗辯?
如果訴訟已經發生,應圍繞以下層面組織抗辯:
證據層面:構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的證據鏈
核心目標:反駁原告關于你“怠于履行義務”的主張。
具體策略:
提交基礎協議:向法庭提交你與實際控制人簽訂的《股權代持協議》等文件,證明你僅為名義股東,不參與經營的事實基礎。
出示督促證據:提交你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如收到吊銷處罰決定書)后,向實際控制人發送的、要求其立即啟動清算程序的書面函件、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明你主觀上并未放任不管,而是積極履行了提醒、督促義務。
申請調查取證:如果公司賬冊、文件由實際控制人或其關聯方掌控,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請求法院責令實際控制人提供,以證明“無法清算”的狀態是由實際控制人隱匿、銷毀資料所致,而非你的過錯。
法律與事實邏輯層面:切割責任,指向真正責任人
核心目標:將“怠于履行”的責任引向實際控制人,或主張責任范圍應受限制。
具體策略:
區分“怠于履行”與“不能履行”:主張你的法律地位是“顯名股東”,而實際控制人丙才是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掌控公司財產賬冊的“實際控制人”。你雖有督促義務,但清算的實際履行能力在丙。因丙的拒不配合或隱匿資料,導致清算“不能履行”,這與股東“怠于履行”(有能力而不作為)在過錯程度上有本質區別。
主張追究實際控制人責任: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請求法院追加實際控制人丙為本案被告或第三人,并判令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向法庭闡明,讓無法實際掌控公司的名義股東承擔全部責任,而放任真正的決策者和利益獲取者(實際控制人)逍遙法外,有違公平原則。
審查債權形成時間與代持關系:如果股權代持關系形成時間早于原告債權形成時間,且能證明原告知曉或應當知曉代持關系,可嘗試援引部分司法觀點(如(2019)最高法民再45號案件體現的思路),主張在非基于股權交易產生的普通債權糾紛中,應適當考慮對實際權利人的保護,商事外觀主義的適用應受到限制。但這并非通行規則,需結合具體案情和管轄法院的裁判傾向謹慎使用。
程序層面:利用一切程序權利
申請筆跡鑒定:如果涉案的某些關鍵文件(如同意注銷的股東會決議)上的簽名疑似偽造,應立即在舉證期內提出筆跡鑒定申請。
審查訴訟時效:核查原告的債權是否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同時,注意《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的股東賠償責任,其訴訟時效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公司無法進行清算之日起計算,需審查該起算點是否已超過三年。
3.3 實戰建議:收到訴狀后,立即采取的4個步驟
第一步:全面證據梳理與固定。立即尋找并整理:①所有與實際控制人關于代持、掛名的協議、聊天記錄、郵件、轉賬憑證(注明“投資款”、“代持款”為佳);②公司被吊銷、注銷的相關文件;③你曾就公司事務(特別是清算事宜)向實際控制人發出過的所有書面溝通記錄;④能證明你長期未參與公司經營的其他證據(如社保記錄、在職證明等)。
第二步:尋求專業律師進行案件評估。此類案件專業性強,敗訴后果嚴重。切勿自行隨意答辯。應攜帶全部材料,咨詢擅長商事糾紛、特別是公司法爭議的律師,對案件的核心風險、抗辯成功率、可能的和解方案進行全局評估。
第三步:確定核心抗辯方向與策略。與律師共同商定,是以“已盡督促義務”為主,還是以“追究實際控制人責任”為主,或是兩者結合。并根據策略,在舉證期內完成證據提交、鑒定申請、追加當事人申請等程序性動作。
第四步:評估和解可能性。在訴訟過程中,可以評估與債權人和解的可能性。有時債權人起訴股東是為了施加壓力,其最終目標仍是回收債權。若能促成與實際控制人(真正的責任方)一同參與談判,或提供實際控制人的財產線索,可能以低于判決金額的條件達成和解,及時止損。
4. 結語與風險提示
每個案件均有其特殊性,上述分析基于脫敏案例及司法實踐,旨在提供策略思路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顯名股東責任糾紛,本質是商業風險通過法律程序向個人生活的殘酷傳導。事前的一紙嚴謹協議,事中的一次書面督促,其價值遠勝于事后漫長的訴訟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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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律師團隊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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