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由住建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按責任主體分述如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
一、建設單位(開發商)
- 違法情形:明示/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強標、降低質量
- 處罰:責令改正,罰款20萬–50萬元
- 情節嚴重:納入信用懲戒、項目停工、追責負責人
二、勘察/設計單位
- 違法情形:未按強標勘察、設計
- 處罰:責令改正,罰款10萬–30萬元
- 情節嚴重:停業整頓、降低/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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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單位(核心責任)
- 違法情形:偷工減料、用不合格材料、不按圖/強標施工
- 處罰:責令改正,按工程合同價款2%–4%罰款;返工/修理并賠償損失
- 情節嚴重:停業整頓、降低/吊銷資質證書
四、監理單位
- 違法情形:將不合格工程/材料按合格簽字
- 處罰:責令改正,罰款50萬–10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嚴重:降低/吊銷資質證書;連帶賠償
五、通用加重情形(全主體適用)
- 造成質量事故:停業整頓、降資質、吊銷資質
- 造成安全事故/重大隱患:按《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從重處罰
- 拒不整改:加倍處罰、列入黑名單、限制市場準入
六、執法機關與程序
- 執法:住建部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 流程:責令整改→罰款→資質處理→信用懲戒→移送刑事(構成犯罪時)
七、與民事/刑事的區別
- 行政責任:政府對違法主體的處罰(罰款、資質、停業)
- 民事責任:對業主/建設方的賠償、返工、退房
- 刑事責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追責(最高10年)
本文節選于《浙江征地拆遷房產行政訴訟案件實務資料匯編》,編者:李軍民律師,北京君澤君(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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