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六十天,一個看似寬裕卻又轉瞬即逝的期限。自那紙載明每畝20萬元補償標準的征地公告在桑元村張貼之日起,法律的時鐘便已悄然啟動,為心中存疑的村民劃定了六十個日夜的行動邊界。這不僅是尋常的兩個月,更是決定他們能否對近1.8億元的補償安置方案發起正式法律挑戰、將個體質疑匯聚成集體訴求的“黃金救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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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強勢的征收主體和專業的法律程序,分散的村民如同細沙,難以凝聚力量;而“集體”二字,既是力量的源泉,也是程序的難題——如何從上百戶利益相關的村民中,合法、有序、高效地推選出能代表共同意志的“代言人”?又如何將大家雜亂的擔憂,鍛造為一份符合法律格式、直擊問題要害、能在行政復議機關案頭站穩腳跟的申請書?
1、集體行動的法定基礎與核心優勢
我國《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桑元村村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符合申請復議的法定條件。與單打獨斗相比,集體推選代表申請復議具有顯著優勢:
力量整合,打破專業壁壘:征地拆遷涉及復雜的法律與政策,集體行動可以分攤成本,共同聘請專業律師,將零散的事實質疑轉化為專業的法律辯論。
訴求統一,防止分化瓦解:統一的代表和統一的復議申請,能向復議機關清晰傳達村民的共同核心訴求(如認為區片地價標準未能體現土地實際價值、社保安置費分配方案不明等),避免征收方“各個擊破”。
程序簡化,提升處理效率:對于復議機關而言,審理一份代表多人、訴求明確的申請,比處理數十份零散申請更高效,也更有利于查清事實,作出統一裁決。
2、第一步:依法、民主推選村民代表
推選代表是集體行動合法有效的基石,必須公開、公平、自愿。
發起與召集:可由數位在村中有公信力、熱心公益的村民主動發起,通過公告、微信群、電話等方式,召集所有對補償方案不滿、有意參與復議的村民(或戶代表)舉行會議。
明確授權范圍:會議的核心議程是推選復議代表(通常3-5名為宜),并明確授權其范圍。授權事項應包括:有權以全體聯名村民的名義起草、提交、修改復議申請書;有權委托律師;有權代表全體參與復議機關的調查、聽證等程序;有權簽收法律文書等。
簽署書面授權委托書:這是最關鍵的法律手續。必須為每一位推選出的代表制作《授權委托書》,明確寫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代表)的基本信息、授權事項、授權期限,并由每一位參與聯名復議的村民親筆簽名、捺印。這份文件是代表們后續一切法律行動的“權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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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步:撰寫一份“有效”的行政復議申請書
復議申請的質量直接決定是否被受理乃至成敗。一份有效的申請書需具備以下要素:
明確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為“桑元村村民XXX等XX人”,并附上全體聯名村民的名單和身份信息。被申請人應明確為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行政機關,即“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具體的復議請求:請求必須具體、合法。例如:“請求撤銷京(開)地征〔2025〕10號文件中關于征地補償標準(20萬元/畝)的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重新制定并公告補償安置方案”。或“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依法公布社保安置費具體分配管理方案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其限期公開”。
堅實的事實與理由:這是申請書的靈魂。不能空泛地表達“不公平”,而應基于事實和法律提出質疑。例如:
程序性質疑:指出方案公告僅15日征求意見期,可能過短,未能保障村民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聽證權。
實體性質疑:論證每畝20萬元的區片綜合地價,未充分考慮該地塊位于亦莊新城拓展區、臨近軌道交通的未來巨大增值潛力,未能體現“公平、合理”補償原則。
法律依據:引用《土地管理法》關于保障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以及《行政復議法》的相關條款。
清晰的證據目錄:附上征地公告照片、村民代表推選會議記錄、授權委托書、地塊位置及周邊市價參考材料等所有能支持復議請求的證據復印件。
4、第三步:把握時限,選擇方式,有效提交
嚴守60日期限:務必在知道該補償安置方案(即公告發布日)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復議機關將不予受理。
選擇提交方式:優先選擇郵寄(建議使用EMS等可查詢的掛號信)或直接送達至復議機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或其上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保留好郵寄憑證或送達回執。
做好后續銜接: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后5日內會決定是否受理。代表們需保持通訊暢通,及時回應補正材料的要求。若復議請求未能得到支持,應牢記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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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六十天的倒計時,滴答作響,它不僅是維權的壓力,更是村民從被動接受轉向主動依法維權的覺醒號角。集體推選代表、撰寫復議申請的過程,其意義遠超爭取更高補償本身。它是桑元村村民在實踐中學習如何將分散的個體意志,通過民主程序凝結為統一的集體行動;是如何將樸素的公平訴求,通過法律語言轉化為專業的權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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