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約時,不少人陷入一個誤區:違約金條款寫100萬,就必須按100萬賠償。實際并非如此,違約金數額并非完全按約定執行,法官審理有明確的裁判邏輯,約定畸高或畸低,都可能依法調整。廣森律所結合實務審理要點,為大家梳理核心規則,幫大家認清違約金的認定邏輯,避免權益受損。
一、違約金以實際損失為基準,不按約定硬判
違約金的核心作用是彌補損失,而非懲罰獲利。即便合同寫明100萬違約金,法官也不會直接按此判決,而是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為核心基準,結合案件整體情況綜合認定,這是審理違約金的首要規則。
提示:切勿認為“白紙黑字寫多少就賠多少”,脫離實際損失的約定,不具備當然約束力。
二、實際損失數額,是調整違約金的關鍵
法官審理的第一步,是核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合理的預期利益損失,違約金數額過高或過低,都會以實際損失為標尺進行調整。約定違約金遠超實際損失,違約方可請求降低;遠低于實際損失,守約方可請求提高。
提示:實際損失需要證據佐證,無證據支撐的損失主張,很難被采信。
三、合同履行進度,影響賠償比例
合同履行程度,是法官裁量的重要依據。合同已履行大部分、僅剩余少量義務未完成,與完全未履行相比,違約金認定比例截然不同。履行進度越靠前,約定違約金被調整的概率越高,不會簡單按全額判決。
提示:履行進度的證據留存至關重要,能直接影響違約金最終認定金額。
四、雙方過錯程度,法官會酌情裁量
法官會區分雙方過錯責任,并非違約方就要全額承擔約定違約金。若守約方也存在過錯、對損失擴大負有責任,法官會酌情減輕違約方的賠償責任;若違約方故意違約,法官也會在合理范圍內適度考量。
提示:過錯認定需結合合同約定與實際行為,主觀判斷無法作為依據。
五、公平誠信原則,杜絕畸高畸低顯失公平
違約金認定必須符合公平與誠信原則,法官會綜合考量行業慣例、交易場景、雙方經濟狀況等,杜絕出現賠償數額畸高、顯失公平的情況。約定100萬違約金,若明顯超出合理范疇,必然會依法調整。
提示:公平裁量是審理底線,極端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不具備完全執行力。
廣森提醒:這些誤區會讓你在違約糾紛中吃虧
- 誤以為合同寫多少違約金,就必須全額賠償;
- 不核算實際損失,盲目主張或拒絕承擔違約金;
- 忽視合同履行進度、雙方過錯,被動接受不利結果;
- 未留存損失、履行相關證據,導致主張無法被支持;
- 擅自按約定違約金追責,不了解法官裁量邏輯,陷入被動。
結語
合同解約違約金,并非約定數額就是最終賠償額,法官的審理邏輯始終圍繞實際損失、履行情況、過錯程度、公平原則四大核心。違約金糾紛的裁量專業性較強,普通人僅憑合同約定判斷,極易陷入誤區、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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