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古代的地方行政制度上,曾出現過很多個專有名詞,郡、縣、州、總管區、鎮、都護府、都督府、道、路、省、府。
是不是經常被這些關系搞的很頭疼,為什么地方制度一改再改?他們對于王朝的意義,到底是什么?
大家好我是老張,今天帶大家搞清楚,古代地方性質制度的演變,以及推動這一切變化的深層含義。喜歡的朋友可以收藏給孩子。
俗話說,國家,是階級實現其統治的工具,為了更好的駕馭地方,最上層的統治者,就需要構建一套制度來管理地方。
先秦以前,搞的是分封制。
拋開周禮中那些玄而虛的東西,實際上周王朝的分封制是這樣的:
天下的土地,小部分是周天子的,大部分是諸侯自己的,在無數個諸侯國內,大部分的土地是卿大夫的(食邑),在卿大夫的食邑內,土地又是更低一層的士的。
因為封出去的土地,行政、軍事、財政等權力,都是對方的。
地方基層所產生的資源(主要是人口和財富),根本不能集中到周天子手中。
換個角度就瞬間秒懂了,在這種制度下,周王朝的名義上的疆土,再翻上一倍,也不能給周天子的實力帶來實質性的好處。
因為你還得派人過去管理,還得把土地分封給對方。
所以周朝一直在強調“禮”,也就是維系周天子統治地位的“秩序”。
天子出征,諸侯跟隨,天子過節,諸侯送禮。天子能夠高高在上,全靠諸侯的納貢和承認。
一旦這個秩序崩塌,周天子的真實實力,實在是不堪一戰,一旦諸侯不再服從這種義務,一個剛誕生鄭國,就能在繻葛之戰打的周桓王顏面盡失。
周朝之所以能夠維持八百年,實在是因為諸侯太多,諸侯內的卿大夫太多,一層一層分配出去,資源很難協調回來。
任何一方想要獨霸天下,都需要漫長到四五百年的時間。
所以只有快速完成制度變革,改分封為郡縣,完成資源集中管理的諸侯國,才能具備兼并天下的實力。
周朝失敗的教訓,就是秦朝成功的原因。
所以秦朝在借鑒周朝失敗的基礎上,創造了郡縣制。
其實郡縣制的核心,是縣。
秦朝全國有一千余個縣,萬戶以上的縣,設縣令一名,秩六百石到一千石。萬戶以下的縣,設縣長一人,秩三百石到五百石。
千百年來,縣,都是最基層的治理單位,是直接管理的一線官員。
按說,在皇帝和地方之間,只有縣這一層就夠了,但秦朝實在是太大了,朝廷要直接跟一千多個縣對接,那三公九卿們都不要睡覺了。
再加上地方上還需要駐軍,考核官員,輸送財賦,跨區剿匪,所以必須將幾個縣圈起來,在設置一個機構,統一負責這幾個縣的軍事和行政工作。
于是秦朝就有了36郡,后來秦始皇北收河套,南下嶺南,36郡變成48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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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為百縣,縣有四郡,故春秋傳曰,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是也。
在秦以前,它是一個比縣還要小的行政單位,主要作用是用來分封給大夫做食邑。
郡守為地方行政長官,下設佐官一名為郡丞。
郡尉為地方軍事長官,級別跟郡守相同,直接對皇帝負責。
監御史為地方監察長官,監督郡守、郡尉、下屬縣令(長)的工作,秩一千石,直接對朝廷中的御使大夫負責。
注意,郡守并不是郡尉和郡監御史的上級,三者秩級有差別,但都是直接隸屬于朝廷,以此實現對地方的行政、軍事、監察權的分割。
另外,在邊境郡,出于戰爭的考慮,也會設置長史取代郡尉來掌兵馬。
同時,在咸陽設置內史一名,負責管理咸陽周圍48縣,相當于后來的京兆尹。這48縣范圍,也就是傳統意義上的京畿之地。
西漢前期,實行郡國并行制。
其中郡縣制和秦制相同。漢武帝時期開疆拓土,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設“道”,級別和縣相同,請注意這個“道”,八百年后它將“拔地而起”,晉升為地方一級行政機構。。
被封的諸侯在自己的轄區內享有兩大特權:人事任免權,和財賦專有權。
漢高祖前五年,西漢有七大異姓諸侯國,后來被一一鏟除(長沙王除外),代之以劉氏諸侯國,形成九個劉姓諸侯加一個長沙王的局面。
自漢文帝開始,西漢朝廷開始對王國進行削藩。
漢文帝采用賈誼的“眾建諸侯少其力”策略,將部分大的諸侯國分割成小國,漢景帝時期,采用晁錯的建議,撤銷諸侯王的人事任免權和軍事權,撤銷諸侯國的郡級單位,諸侯在封地內只享受食邑。
漢武帝時期,采用主父偃的建議,推行“推恩令”,王國越分越小,小到侯國級別,則必須隸屬于周邊的漢郡。
西漢封國問題到此解決。
到漢成帝綏和年間,西漢共有19個王國與84個漢郡1587個縣,諸王國只領123縣,僅占西漢總縣數的 1/13,已無力對抗朝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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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的問題解決了,但新的問題又出現了。這個新問題根源,來自于郡監御史。
實際過程是這樣的:
漢初,經濟凋敝,地方的首要任務是恢復生產,再加上彼時西漢跟異姓諸侯王以及匈奴的矛盾尖銳,無暇顧及地方的監察問題,在加上初期出任地方的郡守,主要是劉邦打天下時期的功臣,不設監御史,也是對功臣們的一種信任。
所以,漢初,郡這一級是沒有監御史的。
到漢惠帝時期,隨著地方經濟的恢復,吏治腐敗問題層出不窮,皇帝和地方官的信任也不如劉邦那時候親密,于是監御史被重新設置,其主要職能就是監察郡守。
結果,沒多久,問題又來了。
監御史常駐地方,時間一久(即便是兩年一輪換),跟郡守就打成了一片,結果別說監察郡守了,有的地方甚至監御史和郡守沆瀣一氣,同流合污。
所以到漢文帝時期,又琢磨出一套新的補充制度:
“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監察御史”。
這里的“丞相史”,實際上是丞相府的屬官,《漢舊儀》上是這樣介紹的,“丞相初置吏員十五人,皆六百石,分為東西曹。東曹九人出督州為刺史”,
但是這種制度又帶來了新的問題,原來的地方監御史隸屬于朝廷的御使大夫,現在出來巡查的丞相史,隸屬于丞相,原本的一套監督體系,現在變成了兩套,經常扯皮不說,它還導致了另一個讓皇帝們普遍不滿的結果:
原本是最高行政長官的丞相,居然因此獲得了對地方官的監督之權。
擴大丞相的權力,是在位期間致力于削弱丞相權力的漢武帝所不能容忍的。
要知道,漢武帝為了削弱丞相為代表的外朝的權力,還獨創了后來演變成尚書臺的內朝,這樣一個人,他怎么能容忍丞相獲得監察權呢?
于是,正兒八經的刺史制度就出現了。
漢武帝元封五年,分天下郡國為十三刺史部,為刺史的監察區。征和四年又在京畿之地設司隸校尉一名(袁紹說出那句“吾劍也未嘗不利也的時候官職就是司隸校尉”),專門監察京畿七郡以及百官。
如此便形成了西漢13刺史部:兗、豫、青、徐、并、冀、幽、荊、揚、益、涼州,朔方、交趾刺史部。
在西漢時期,司隸校尉時設時廢,整體以13刺史部為準。
東漢時期司隸校尉常設,外加12刺史部,共13刺史部,分別是:司隸校尉,兗、豫、青、徐、并、冀、幽、荊、揚、益、涼、交州。
刺史由朝廷派出,職級只有六百石,屬于位輕權重的官職,對于刺史的任務,漢書中有明確規定,即“奉詔六條察州”。
出于篇幅限制,在這里只總結一下,六條分別是:
第一條,監督地方豪強兼并土地,橫行鄉里。
其余五條,分別是監督地方官的以權謀私、執法不公、舉薦失職、官員子弟違法、勾結豪強。
刺史在西漢最后八十年歷史中,雖然偶爾被廢除,但總體來說,職權不減反增,甚至出現刺史鎮壓諸侯王謀反行為。
公元前86年,漢昭帝剛剛即位,燕王劉旦心懷不滿,齊孝王之孫劉澤趁機聯合劉旦,傳書郡國準備起兵,被青州刺史雋不疑拘捕誅死。
時間來到西漢末年,王莽復古改制,按照大禹《禹貢》中的說法,將13州合并成九州,改刺史為州牧,此時隨著天下大亂,加上邊境匈奴的騷擾,為了更好的鎮壓起義和反擊匈奴,王莽又給州牧加封將軍名號,不僅允許其世襲,還授予州牧統兵作戰的權力。
實際上,此時的地方郡縣二級制度,就已經變成了州、郡、縣三級體制。
不僅如此,州牧獨攬軍政大權,已經為后來的軍閥格局埋下了隱患。
東漢前期恢復了13州設置,州牧也一度改回刺史的叫法,但東漢末年,黃巾軍起,漢靈帝為了更好的鎮壓農民起義,刺史再次改成州牧,獲得地方軍政大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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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黃巾軍起義被平定以后,州牧結合地方豪強,已經尾大不掉,于是就有了三國亂世的開始。
三國以后,郡縣二級體制,繼續保持了州、郡、縣三級體制的設置。
僅此而已?沒完!
我們都知道,三國兩晉南北朝,是一個戰爭頻發的時代,相比于和平年代的治理,軍事行動一度成為地方的主要任務,因此一個新的概念又誕生了。
都督制。
都督制度起源于東漢末年,在曹魏時期成為定制。在西晉初年,晉武帝司馬炎為了分割州刺史的權力,也為了更好的協調作戰,將州刺史的軍權剝奪,交給都督。
都督一般冠以將軍的名號,所轄一州或數州,或直接由都督兼任州刺史,比如三國中經常聽到的“都督諸州軍事”,都督兼任刺史時,直接享有行政權,不兼任時,則州刺史受制于都督,頗有點明清時期總督的職權。
這樣一來,總督轄區,又覆蓋于州轄區之上。
終西晉到南朝末年,州郡縣又變成了總督區、州郡縣四級地方制度。
順便補充一點,南北朝時期的南方,由于北方南遷的僑民實在太多,東晉和南朝為了安置這些流民,又為他們設置了一個專有的行政機構。
之所以說是專有,是因為這些郡往往以流民南遷之前所在的州或者郡命名,這種被統稱為“僑郡(僑州)”,有意思的是,僑郡本身沒有自己的實際轄區,他們本身又居住在南朝原本的州郡內,屬于流亡地方政府。
問題是,這些僑民不納稅,不服徭役,時間久了,他們還在當地生根發芽,占有當地的耕地,有些已經跟當地的農民無益,這種待遇差別,常常引發僑地矛盾,對南朝的歷屆朝廷也是一大隱患。
將這些僑民編入當地戶籍,按照統一標準管理的改革,有個專有名詞,叫“土斷”。
土斷的阻力很大,從東晉到南陳,前后兩百余年,朝廷推行土斷十余次,次次收效甚微。
它的真正解決,還要等到公元589年,隋朝南下滅陳,統一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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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完了南朝,咱們來聊聊北朝。
北朝十六國時期,政局太混亂,沒法聊,咱直接從北魏說起。
北魏時期,都督權限只有軍事,沒有行政權,按這個標準,北方的都督并沒有南方都督權力大。
北魏分裂以后,北周改“都督諸州軍事”為總管,都督區變成總管區。總管兼任所駐州的刺史,負責軍事、行政、司法大權,但轄區內的人事考核、任免、以及財政大權收歸中央。
在北周隔壁的北齊,都督區則變成了行尚書臺(區),長官稱行尚書臺令或者仆射,負責軍事和行政大權。
整體而言,北朝的地方行政制度,還是以州、郡、縣外加一個總管區或行尚書臺的四級體制。
對了,由于北朝也面臨著更北邊的游牧民族騷擾,因此在邊境地區,北魏也設置了專門的軍事單位,這就是“鎮戍”軍事制度。
鎮的規模大小不一,有的跟州品級,長官稱鎮都大將,類比刺史但略高于刺史,掌軍事和行政。郡一級的鎮將類比太守。
鎮下設戍,戍有戍守。
北魏孝文帝南遷洛陽以后,軍鎮制度被廢除,改為州郡縣。在這次改革中,北魏六鎮因待遇下降,爆發“六鎮之亂”,此亂遂平,但卻直接改變了北魏的國運,導致了不久之后北魏的分裂。
其中的一批軍頭也因此發跡,成為后來改朝換代的弄潮兒,隋朝的楊氏家族,李唐的李氏,都發跡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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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重要的是,軍鎮制度雖然在北魏就已經廢除,但在隋唐時期并沒有隨著南北的終結而徹底終結,在唐朝時期,它再次死灰復燃,前期成為唐朝對外擴張的堅實力量,中期引爆安史之亂,后期更是成為唐朝滅亡的主要原因。
隋朝。隋朝的州郡縣制度是一個易混淆點。
隋文帝開皇三年,由于常年戰亂,導致郡的行政劃分非常混亂,甚至出現兩個郡共管一個縣的局面,因此隋文帝廢除郡級行政區,延續四百多年的州郡縣三級體制,由此變成了州、縣二級體制。
不過別忘了州之上還有個總管區,結果隋煬帝即位以后,又廢除了總管區,改州為郡。
經過兩位皇帝的改革,原來的總管區、州、郡、縣,到這里又簡化成了秦時的郡縣制。
所以說,秦和隋,真的是我國歷史上兩個重要的分水嶺。
也不是說一點用都沒,經過這四百多年的折騰,朝廷充分認識到地方權柄的重要性,因此接下來的這個時間,地方行政制度再次經過了大起大落的變化。
唐朝的行政體制比較復雜,我們分開細說。
首先,在中央直轄層面,實行州縣制(類比郡縣制)。
唐太宗貞觀十四年(640年),全國共設?360州(府)?,下轄1557縣?;
唐玄宗開元年間,經過幾輪裁撤,州府數量有所減少。天寶元年(742年)改州為郡時,統計為?328郡(府)?,轄1573縣?。
唐朝的州也是分三六九等的,按照地理位置不同以及人口大小,唐州可分為以下7等:
最靠近長安(京兆府)的,稱之為輔(政治中心):同州、華州、岐州、蒲州為四輔;
靠近陪都洛陽的(河南府),稱之為雄(軍事重鎮),鄭、陜、汴、絳、懷、魏為六雄。
六雄之外有十望(經濟發達),分別是宋、亳、滑、許、汝、晉、虢、洺、衛、相十州。
十望之外有十緊(戰略要地),以長安為中心,向西,有隴、涇、邠、秦四州,向南,有唐、鄧二州,向北,有隰、慈、汾、延四州。
去掉這四大類,剩下的州,才會按照人口多寡劃分,分為上中下三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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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拎出來講一下的,是府。
在唐朝,府是一個特殊的存在,只有皇帝駐蹕過(暫住)的州,才有資格改稱府,相當于陪都。
今天的遼寧大連,下轄的莊河市有一個叫唐府的景點,這地方在很長的歷史中寂寂無名,貞觀十七年,唐太宗御駕親征遼東,從此地登陸,由此得名——唐府。
鑒于唐朝中期,皇帝跑路比較頻繁,有機會榮登此榜的府,前后共有8個:
京兆府(雍州)、河南府(洛州)、河中府(蒲州)、太原府(并州)、鳳翔府(岐州)、興元府、成都府(益州)、江陵府(荊州)。
唐太宗貞觀年間,出于監察地方的需要,因山川河流之走向,分天下為10道(不固定),此時的“道”并非一個固定的辦事機構,道而是臨時從朝廷差人下去巡查,名稱也幾經變遷,先后有巡察、按察、黜陟、巡撫、安撫、存撫等使,職能跟漢武帝時期的刺史相同——監察地方。
唐玄宗開元二十一年,重新劃分天下為15道,設置十五道采訪處置使,職能相當于西漢刺史。
同樣的職能必然導致同樣的歷史重演。相當于刺史的采訪處置使,在唐玄宗時期,逐漸被一些地方節度使兼任,在部分道,節度使由此獲得軍、民、財三權于一身,由此導致了后來的安史之亂,以及持續不斷的藩鎮割據。
此時的觀察處置使,或兼任地方節度使,或以觀察處置使兼任地方團練使、防御使,節度使和觀察處置使的轄區一致,下轄若干州(郡),至此,道和方鎮合二為一,掌地方軍、民、財大權,實際上依然是州、縣之上的一級行政單位。
唐肅宗乾元年間,全唐已設有32 節度、7觀察使、2經略使、3 防御使,共 44鎮,亦可稱44道 。方鎮的節度使、觀察使等集民權、財權、軍權于一身,成為藩鎮割據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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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唐朝按照民族成分,因地制宜設置都護府,都護府下設都督府,都督府下轄若干羈縻州。
注意了,都督府源自于隋朝的總管府,原本內地也有,貞觀元年,內地都督府一律被裁撤,后來僅用于邊疆少數民族地區。
它和上級都護府以及下級羈縻州的區別是這樣的:
都護府可能包含多個少數民族,比如安西都護府,北庭都護府,而都督府只要管轄一個少數民族,其人選主要有改少數民族首領擔任,部族比較多的,會在都督府下設若干羈縻州,由該部落各個部落首領兼任州刺史。
以當時的契丹為例,唐朝在其地設置松漠都督府,以契丹部落聯盟首領為都督,同時在松木都督府下設十州,分別以契丹各部首領為刺史。
松漠都督府和隔壁的饒樂都督府(奚族部落)平級,共同隸屬于東夷都護府,不過有意思的是,東夷都護府又受營州都督府截至。
大家不要亂,因為營州都督府是唐朝直轄的都督府,相當于后來的平盧節度使。
同樣是都護府,其地位也有高下區別,甚至有些都護府又是另一個都護府的下級機構,古人用詞比較謹慎,規格比較大的,就在前邊加個大字,稱大都護府。
都護府也不是一定要下設都督府,有些直接下轄若干縣,取決于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比如安西大都護府(西部)、北庭都護府(漠北)、安東都護府(東北)、安北大都護府等。
好,這羅里吧嗦的,終于是來到了宋朝。
宋朝的地方機制那可太有意思了,總之就是一句話:懲唐藩鎮之弊!
唐朝亡于藩鎮,那好,節度使的軍事、行政、財政權一律剝奪,(“收其支郡,奪其兵權,制其錢糧”)。節度使淪為一個榮譽頭銜,就跟那什么太師太傅差不多。
所以所謂的鎮(道)到這里也就消失了。
地方的行政機構為二級制,基層為縣,上級為州。
注意了,以下是易混淆環節:
州的名義長官是知州,但這個職位并不是個正式的官制,知州的全稱,是“知州事”,翻譯過來就是知會、管理一州的事務,人選從朝廷派文官擔任,屬于臨時性的崗位。
州的真正行政事務,由通判負責,所以記住,通判不是知州的副官,知州的含義更具有西漢刺史的意味,他就是來監督通判工作的,同樣的,通判也是直接對朝廷負責,也可以監督知州。
知州事,具體是哪些事呢,這個就很廣泛,兵、民、財、監察,都可以管理,但因為這個人屬于臨時差遣,所以啥事也管不好。
知州為啥難以實控地方,因為在州的上級,還有一個“路”的機構。
這個機構更神奇,因為它沒有長官,而是設置了幾個平級的諸司衙門,其中:
轉運司,長官為轉運使,負責將地方稅收轉運朝廷,監督地方財政;
安撫司,長官為安撫司,內地的主要負責兵運和治安,邊疆的掌握一定軍事行動權,但真正要調度軍事,還需要另外加官。
提點刑獄司,長官為提點刑獄公事,也稱提刑官,負責監督州府官員,二審州府案件。
提舉常平司,長官為提舉常平公事,這崗位是王安石變法期間設立,一開始是監督變法的,主要負責倉儲轉運、市場物價、水利工程等,后期也轉變為監督機構。
不知道大家發現沒有,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雖然業務存在區別,但都有監察職能,所以他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稱呼“監司”。
費這么大勁,宋朝廷的目的,無外乎就是分權制衡,讓地方形成不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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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是,這幾個衙門長官,和知州級別不相上下,嚴格來說并不存在誰隸屬誰,只有當某人身兼數職,比如既權知州事,又兼轉運使的時候,他才會高人一等。
大多數時候,宋朝的地方,是找不到固定的行政長官的,除了通判是正兒八經搞行政工作的,其他都是臨時性的。
所以,嚴格來說,宋朝的地方行政體制,為州縣二級體制,路并不是一個正式的行政機構,所以你也可以說它是“虛三級制”
北宋除了州這一層,地方上可以統轄縣的,還有府、軍、監三個地方機構。
府,是地位比較高的州,除了陪都開封府,其余一般是皇帝登基前工作過的或者是有封地的州。府的長官稱知府,職能跟知州類似,但級別比知州高。
比如南宋光宗趙惇,早年被封為恭王,他的封地就是當時的恭州,后來為了慶祝他登基,給恭州改名為重慶,這就是重慶這個城市名字的由來。
軍,主要設置于西北邊境一帶,所以具有很強的軍事職能,其行政長官一般也有軍事權,比如靜安軍、鎮戎軍、環慶軍等。
監,是國家經營的礦冶、鑄錢、牧馬、制鹽等專業性的管理機構,比如興國監,屬于江西路,以產銅著稱,寶豐監,隸屬于河北路,鑄錢機構。
軍和監,有它的特殊職能,同時也是地方州一級的行政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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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州也有節度州、防御州、團練州、軍事州四種,分別有掛名的長官節度使、防御使、困練使和刺史,但實際上并不到任,僅作為榮譽頭銜封賞。
金,基本沿襲宋制。
比較復雜的是元。
估計是元朝地方太大的原因,元朝在中央設行政總機關——中書省,
中書省除了是丞相機構,還直轄京畿周邊省份,比如山東、山西、河北和內蒙古等地則稱為“腹里”,有中書省直接管理。
在地方設置行中書省,下轄若干路,路下設州或府,州下設縣。
由此形成了省、路、州、縣四級地方制度。
元朝的地方行政機構堪稱歷史之最,上述四級行政機構并不標準,因為元朝的路還經常直轄府,或者直轄縣,最長的行政模式是五級,即省轄路,路轄府、府轄州、州轄縣。
到元朝中期,行省制度逐漸形成一個中書省與十個行中書省的格局,其中十個行中書省分別為:
陜西,四川,云南江浙,江西,湖廣,河南江北,遼陽,嶺北,甘肅行省。
明朝,改行省為承宣布政使司,只管民政,又設都指揮使司,主管地方軍政,又設提刑按察使司,主管刑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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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覺得很熟悉?沒錯,這三司的源頭,其實就來自于宋朝的路這一級的諸司制度。
三司長官互不統屬,只對朝廷負責,以此實現軍、民、刑三權分立。
明朝中期以前,承宣布政使,就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注意,只有行政權,到中期以后,隨著巡撫、總督的出現,布政使需要受后兩者節制,雖然主管地方行政,但已經不能算是地方最高長官了。
明朝同時廢路設府,擴大府的范圍,同時借用州縣制度,大體情況如下:
承宣布政使司下設府,府下設縣;
州比較特殊,分直隸州和屬州。
直隸州,顧名思義,直屬于直屬布政司,屬州,指的是隸屬于府。
州以下,或設置縣,或直接不置縣。
這里的州,類似于今天的省管縣,縣級市,比如上文提到的莊河市,由大連市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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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地方分權制度,其實對內部治安是存在隱患的,雖然都指揮使主管一省之軍政,但是其職權又受到朝廷的五軍都督府節制,遇事很難及時做出反應,于是為了協調地方軍政,以及巡查地方行政事務,在三司之上,明朝又設置了巡撫一職,巡撫的性質就四個字——安撫軍民。一般由都察院諸御史或六部侍郎兼任,早期屬于臨時性差遣。
隨著明中葉以后,流民問題、倭寇問題、邊疆事務的增多,軍事行動往往會突破一省之限制,但按照明制,一省之軍事長官是不能跨區域作戰的,為了更好的協調跨省行動,朝廷又派出了更高一級的差遣官,總督一省或數省事務。
總督的級別比巡撫高,巡撫往往由兵部侍郎,或者都察院副都御史、僉都御史充任,而總督往往要加兵部尚書銜,或都察院都御史銜。
這就是后來的總督制度。
總督的頭銜并不是像后來那樣固定的,主要是看工作需要,比如浙江原來有個浙江總督張經,胡宗憲總督平倭寇事宜以后,他的頭銜變成了直浙總督,即總督南直隸和浙江軍務。
清朝將總督和巡撫改為固定官制,其余府州縣制沿襲明制。
清朝的總督和巡撫,都提督軍務,區別是,如果該地設有總督,則巡撫不提督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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