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房屋的實際權利人與產權登記信息出現不一致時,權利人若欲主張合法權益,可通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這一法律途徑予以救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物主張實體權利的,應當自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異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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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實際權利人需舉證證明其與登記權利人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權屬約定(如借名買房協議、代持協議等),并輔以購房款支付憑證、房屋占有使用證明、物業費繳納記錄等形成完整證據鏈。若執行法院裁定駁回異議,權利人還可在十五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此時需特別注意訴訟請求應明確包含"確認權屬"與"停止執行"兩項核心主張。實踐中,法院將重點審查權利形成時間(需早于執行標的查封時點)、交易背景真實性以及是否存在規避法律等要素,對于通過虛假訴訟惡意對抗執行的行為,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建議當事人在專業律師協助下,針對不同情形(如借名登記、繼承未過戶、離婚財產分割等)制定個性化訴訟策略,同時注意保存房屋裝修票據、水電煤繳費記錄等生活痕跡證據,以強化權利主張的可信度。
本文節選于《浙江征地拆遷房產行政訴訟案件實務資料匯編》,編者:李軍民律師,北京君澤君(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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