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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在某勞務合同糾紛執行案件中,法院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對被執行人某汽車租賃公司名下的車輛采取了查封措施。案外人浦某某得知后,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主張其中一輛豐田牌轎車雖登記在該汽車租賃公司名下,但實為自己全額出資購買,僅出于營運便利掛靠登記于該公司,自己才是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請求法院中止對該車輛的查封。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車輛的登記所有權人確為某汽車租賃公司。然而,異議人浦某某提交了多項證據:其向汽車租賃公司支付保證金及購車首付款的憑證、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汽車貸款合同、按月償還車貸的銀行流水記錄、其直接向汽車租賃公司工作人員支付車輛保險費并要求該公司代為投保的微信轉賬記錄及保單等。證據顯示,購車款主要由浦某某支付,車輛貸款由其本人償還,日常保險購買、違章處理等事宜也均由浦某某實際負責。
案件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浦某某提交的證據已形成完整鏈條,足以證明其系涉案車輛的實際出資購買人和占有使用人,與汽車租賃公司之間實為車輛掛靠經營關系。法院裁定支持了浦某某的異議請求,中止了對該涉案車輛的執行。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機動車物權歸屬:登記對抗主義
機動車作為一種特殊的動產,其物權變動的規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確立了動產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對于包括車輛在內的動產,所有權的取得關鍵在于“交付”這一事實行為,而非登記。
而第二百二十五條則針對機動車等特殊動產作出了特別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明確了我國對機動車物權采“登記對抗主義”模式。也就是說,機動車所有權的取得自交付時即告完成,登記并非所有權產生的要件。公安機關的車輛登記管理,主要功能是行政管理和公示公信,其法律效果在于,未經登記的所有權變動不能對抗交易中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登記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所有權的絕對歸屬。
因此,在執行程序中,當車輛登記名義人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時,不能機械地僅以登記信息為準認定財產歸屬。法院需要穿透登記表象,查明車輛的真實權利狀態。
二、掛靠經營模式
車輛掛靠經營是運輸行業常見的現象,即個人或合伙出資購車,為滿足行政許可要求,將車輛登記在具有運輸資質的企業名下,并以該企業名義從事運營。這種模式導致了法律上的權屬外觀與事實嚴重分離:登記車主(被掛靠企業)是名義權利人,而出資購車、實際占有使用的掛靠人才是真實權利人。
當被掛靠企業成為被執行人時,登記在其名下的掛靠車輛極易被法院作為其責任財產予以查封、扣押,這直接沖擊了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權利。此時,實際出資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提出執行異議,主張排除執行,核心在于證明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觀點(如《關于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指出,如果能夠證明車輛實際購買人與登記名義人不一致,不應簡單地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歸實際購買人所有。這一精神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采納。審查的重點在于,案外人是否提交了充分證據(如購車合同、付款憑證、貸款文件、保險支付記錄、日常使用和維護證據等)證明其系車輛的真實所有權人,以及其與登記名義人之間是否存在掛靠協議等能夠解釋登記狀況的合理法律關系。
三、實際所有權人能否排除強制執行?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法院在執行異議審查中,沒有局限于登記這一形式要件,而是對案外人主張的實體權利進行了實質性審查。浦某某提供的從購車出資、貸款償還到保險購買、車輛管控等一系列證據,形成了一個邏輯自洽、相互印證的證據鏈,足以使法院確信其為車輛的實際所有權人。這種基于真實出資和實際控制而成立的所有權,是合法、真實的財產權利。
此種真實權利能否“排除強制執行”,關鍵在于其權利性質是否優先于申請執行人的普通債權。在本案涉及的勞務合同糾紛中,申請執行人享有的是一般金錢債權,其對被執行人(汽車租賃公司)財產的執行請求權,效力上并不優先于案外人對特定財產(車輛)享有的所有權。當有充分證據證明該財產并非被執行人所有時,對該財產的執行便喪失了基礎。因此,法院認定浦某某的所有權足以排除針對該特定車輛的強制執行,是符合物權優先于債權這一基本法理的。
需要強調的是,這并不意味著車輛登記在執行程序中毫無意義。恰恰相反,基于登記的公信力,法院完全有權且應當首先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車輛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這既是執行效率的要求,也是保護潛在交易安全和申請執行人合理信賴的必要之舉。案外人如欲排除執行,則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用扎實的證據來推翻登記推定,證明真實權屬。這是一個由申請執行人基于登記外觀啟動執行、案外人通過舉證進行實體抗辯的動態平衡過程。
律師寄語
車輛掛靠經營模式在帶來運營便利的同時,也埋下了深刻的權屬風險隱患。對于實際出資購車的掛靠人而言,車輛登記在他人名下,意味著其核心資產在法律外觀上脫離了自身控制。一旦被掛靠企業陷入債務糾紛,掛靠車輛極易被卷入執行程序,掛靠人不得不通過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等途徑維權,過程耗時費力,且結果并非絕對樂觀。
對于被掛靠企業來說,允許他人車輛掛靠也非高枕無憂。其雖非真實車主,但作為登記名義人,可能因掛靠車輛的交通事故等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或因掛靠人的經營行為面臨行政處罰風險,其名下的“責任財產”外觀也可能影響自身的信貸資質。
對于從事運輸經營的各方主體,最根本的避險之道在于規范經營,盡可能使車輛權屬登記與真實權利狀態保持一致。如果確需采用掛靠模式,雙方務必簽訂權責明確的書面協議,實際出資人應完整保存所有購車、付款、貸款、保險、維修等原始憑證,以備在發生權屬爭議時能夠有效證明自身權利。在涉及重大財產處置時,模糊的權屬關系往往是糾紛的源頭,明晰化、合規化才是長治久安之策。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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