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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時,長輩給未成年人壓歲錢,承載著對未成年人的美好祝福。而當家庭關系發生變動時,這筆款項的處置往往成為爭議焦點。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明確了未成年人壓歲錢的法律屬性及監護人的處分權限,依法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劉女士與岳先生經人介紹相識,于2015年底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小琳。婚后初期雙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瑣事溝通不暢產生矛盾,自2024年起開始分居,女兒小琳一直隨劉女士共同生活,目前就讀于某幼兒園。
2025年初,劉女士將岳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女兒由自己直接撫養,岳先生按月支付撫養費,并要求岳先生返還女兒名下的4.2萬元存款,由自己作為直接撫養人代為保管。
岳先生同意離婚,但主張女兒的撫養權,且不同意返還存款。岳先生認可該4.2萬元系親友贈與女兒小琳的壓歲錢,屬于女兒個人財產,但辯稱自2024年以來已將該筆款項陸續用于家庭日常開銷,故無需返還。
劉女士對此不予認可,稱雙方自2024年起便已分居,不存在共同家庭開銷的情形,岳先生無權擅自處分女兒的個人財產。
平谷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關系的維系應以感情為基礎。劉女士起訴離婚,岳先生亦同意離婚,可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對劉女士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綜合考慮女兒小琳的年齡、長期隨劉女士生活的現狀及生活環境穩定性等因素,小琳應由劉女士直接撫養,岳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800元,直至小琳年滿18周歲止。案涉4.2萬元系親友對女兒小琳的財產性贈與,該款項應歸小琳個人所有,岳先生無權隨意處分,應當返還。
最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小琳由劉女士直接撫養,岳先生每月支付撫養費1800元,直至小琳年滿18周歲止;岳先生返還小琳個人存款4.2萬元,由直接撫養人劉女士代為保管。現判決已生效。
法院指出,對于本案爭議的未成年人存款處置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本案中,雙方均認可案涉4.2萬元系親友對女兒小琳的財產性贈與,該款項應歸小琳個人所有,劉女士與岳先生作為監護人,均無權隨意處分。岳先生主張已將該筆款項用于家庭開銷,但雙方自2024年起即處于分居狀態,岳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筆支出系為維護小琳的利益,故對其辯解不予采信,岳先生應當返還。
法官提示,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獨立的財產權利。親友贈與未成年人的壓歲錢,在無明確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而非家庭共同財產。父母作為監護人,僅享有代為保管、合理管理的權利,而非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唯一合法事由是“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例如用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支出、醫療費用、必要的生活開支等。
在離婚、分居等家庭關系變動時,雙方應優先通過協商方式確定財產保管方案;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確保未成年人財產不受侵害。
通訊員 李洋杰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屈暢
編輯/胡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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