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6年1月15日,單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接到舉報后,對單縣某加油站開展舉報核查,核查發現該加油站加油員未穿防靜電鞋進行加油作業。該加油站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
查處結果
單縣應急管理局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2025版)第26號第A檔的規定,對該加油站負責人、加油員給予警告,并作出處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法律解讀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加油站作業安全規范》(AQ3010-2022)第4.2條規定,作業區人員上崗時應穿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工作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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