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關系成立后,具備約定或法定解除條件時,當事人基于單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自始或向將來歸于消滅的行為。眾所周知,購買商品房需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然而實踐中可能出現各種復雜情形,例如買受人因故需要解除合同,或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自身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而言,解除合同除具備一般合同解除的法律特征外,還需前往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商品房網簽備案的撤銷手續。房屋作為對每個人均具有重要意義的不動產,其買賣合同的解除在實踐中亦屬常見現象。那么,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可能涉及哪些法律風險?本文將對此進行探討。
一、從法律層面淺析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4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公眾普遍知曉訂立合同應當合法,而解除合同同樣須遵循法律規定。那么,合法性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呢?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類型,要實現解除行為于法有據,首先需明確合同解除的法定條件。合同解除主要包括以下兩類情形:一是雙方解除,即協議解除;二是單方解除,其又可進一步劃分為約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而法定解除權則包含一般法定解除權與特別法定解除權。
首先探討雙方解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規定:“即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實踐中,例如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后,買受人因家庭突發變故、資金需求等自身原因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出解除合同,如獲開發企業同意,即構成雙方協議解除。
其次考察單方解除中的約定解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條款意指當事人可在合同中預先設定特定條件,賦予一方在條件達成時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此類約定常見于以下條款:如買受人逾期支付房款達到約定期限,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或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超出約定時限,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再次分析法定解除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是指當事人基于法律規定而享有解除權的情形。
法定解除權可進一步區分為一般法定解除權與特別法定解除權。
一般法定解除權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1.不可抗力:指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例如,因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事件導致房屋延期交付。
2.預期違約: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例如,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導致項目停工,無法按期交房。
3.遲延履行: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例如,買受人逾期償還銀行貸款達到合同約定條件,經銀行催告后仍不履行,導致銀行依據擔保條款扣劃開發商款項。
4.根本違約: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存在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此類違約行為可表現為遲延履行,亦可能表現為違反從給付義務而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實踐中,根本違約情形可能較為復雜,例如買受人因對合同條款理解存在偏差,誤認為對方違約而主張解除合同(如誤以為未完成網簽簽字則合同未生效)。此類爭議往往需依據合同約定,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認定。
至于特別法定解除權,因其法律特性通常不適用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般情境,故在此不予展開論述。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效力
商品房買賣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類型,其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遵循一般合同的相關規則。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通知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在法定解除情形下,解除權人無需征得對方同意,僅需向對方發出解除通知,合同自該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實踐中,此類情形常見于買受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期支付剩余房款或辦理抵押貸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出賣人據此行使解除權。
(二)直接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在此種方式下,解除權人可不先行通知,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若對方對解除行為有異議,任何一方均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經司法或仲裁確認后,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至起訴狀副本或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之時。
此外,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亦須予以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實踐中,當事人應注意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因逾期而喪失解除權。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撤銷備案的相關法律后果
鑒于商品房銷售多以預售形式進行,為保障購房者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因此,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后,買賣雙方須共同前往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撤銷手續。備案撤銷完成后,該房屋權屬狀態方重新歸于出賣人名下。此屬狹義上的合同備案撤銷。
在實際操作中,商品房合同備案撤銷亦常見于某些合同主體或標的變更情形,此可視為廣義上的合同備案撤銷行為。例如:直系親屬間變更,如父母將房屋買受人變更為子女;夫妻之間辦理更名;買受人要求調換所購房屋等。
此類情形需先行撤銷原合同備案,再重新簽訂買賣合同。需特別注意,此類備案撤銷行為并非合同解除,而屬于合同變更范疇。在此過程中,首先應當注意合同變更的最終落實,應跟蹤監督變更后的合同是否最終與目標購房人簽訂,避免流程中斷或偏離。其次應當注意樓盤涉訴與查封風險,若該樓盤存在債務糾紛,可能在備案撤銷后、新合同簽訂前被法院查封。一旦房屋被查封,后續追回權益將耗費大量時間與資源。
綜上,辦理合同備案撤銷時,除遵循法定程序外,亦應審慎評估相關法律與實務風險,確保交易安全。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撤銷的法律風險
在深入探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特點及相關合同解除法律問題的基礎上,我們進一步分析商品房合同撤銷后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實踐中,相關風險主要可歸納為以下三類。
(一)違約責任風險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不僅意味著合同關系終止,違約方往往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例如,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格式條款中第七條約定,若買受人逾期付款超過30日,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且買受人需按累計應付款的百分之五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此類違約責任條款在合同解除時可能被激活,當事人須依法或依約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二)恢復原狀及程序執行風險
合同解除后,雙方需共同至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撤銷手續,以實現法律狀態的恢復。實踐中存在買受人未依約辦理抵押貸款等手續,甚至失聯的情形,導致開發商因合同未能及時解除而面臨保證金被扣等損失。在此情況下,開發企業往往需通過司法程序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以實現備案撤銷,其間可能伴隨時間拖延、執行困難等風險。
(三)后續交易與合規風險
商品房合同備案撤銷后,房屋重新進入市場通常可通過企業自行銷售或轉為存量房交易兩種途徑。對企業而言,自行銷售更為便捷高效。設立兩種銷售方式的目的在于抑制非法炒房行為,保障稅收征收,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真實退房人的合法權益。若撤銷備案后未能及時、合規地完成再交易流程,可能面臨房源被鎖定、再銷售受阻等風險,影響資金回籠與經營安排。
綜上,本文從法律角度梳理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機制、相關法律風險與效力問題,以及合同備案撤銷的法律后果,并進一步延伸到對合同撤銷潛在風險的探討。正所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唯有充分識別并理解相關法律風險,才能更好地采取防范措施,從而在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作者單位:合肥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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