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一女子花500萬買下整棟樓,房產證在手,17戶職工卻住了30年不肯搬,還裝大門不讓業主進。這事表面看是“原住民”和“新房東”的拉鋸,背后其實戳中了兩個法律痛點:一是《民法典》的物權保護到底硬不硬,二是“住了幾十年算誰的”在法律上根本不成立。本文從百家號作者視角,掰開揉碎了講清所有權、居住權、買賣不破租賃這三碼事,結論句句扎心,網友吵翻了。
一、房產證在手,為啥還進不去門?《民法典》第240條不是擺設
先說一個最基本的常識:房子是誰的,看登記簿,不看誰住在里頭。
《民法典》第240條寫得明明白白,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這四個權利,是排他的。女子通過銀行拍賣合法拿到產權,過戶登記辦下來了,從那一刻起,法律上的“房主”就是她,沒跑。
有老鐵可能要問:那職工住了30年,不算數嗎?
真不算。咱國家沒有“住久了就是你的”這條法律。別說30年,就是50年,只要沒過戶、沒贈與、沒繼承,房子還是登記簿上那個人的。法律不保護“事實占有”對抗“法定所有權”——除非你走了訴訟時效抗辯那條路,但那是欠債不還的事兒,跟物權歸屬根本不挨著。
蕪湖經開區法院2022年判過一個案子:有人強占房屋4年,法院判令騰退,還倒賠350元/月的占有使用費。強占就是強占,住久了也洗不白。
所以,女子這500萬花得合法,大紅本拿得硬氣,進不去門不是她理虧,是執行還沒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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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了幾十年”能構成居住權嗎?別拿《民法典》的新詞替老事兒貼金
網上很多人替職工說話,張口閉口“人家有居住權”。這話聽著溫情,但用法條套錯了。
《民法典》確實新增了“居住權”制度(第366條到371條),但注意了:居住權不是住出來的,是登記出來的。得房主和你簽合同、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登記,白紙紅章蓋下去,你才算有居住權。沒登記?住100年也只是“事實居住”,不是“法定居住權”。
這個案子里,企業1994年分房,2001年抵押,2000幾年被銀行拍賣,2020年代女子買下——從頭到尾沒辦過居住權登記。那職工的“居住權”從哪來?從感情里來,從歷史里來,唯獨不是從民法典里來。
所以別再拿“居住權”替老職工撐腰了,那是用2021年的新法,去護1994年的舊賬,法律不支持穿越。
那職工就一點理沒有嗎?也不是。2009年有過類似的咨詢案例,律師答復說:單位集資房,產權歸單位,職工只有居住權,但那是合同層面的居住權利,不是物權。合同權利能對抗物權嗎?不能。但合同權利能要求原單位賠償——這就是另一筆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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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買賣不破租賃”能用嗎?得先證明是真租賃
老職工還有一招:主張“買賣不破租賃”。這招在法拍房糾紛里太常見了,2025年上海一中院剛判過一個案子,有人偽造21年租約想賴著不走,法院直接認定惡意串通,租約無效。
為啥?因為“買賣不破租賃”不是免死金牌,它有三個硬門檻,缺一不可:
1. 查封前已簽合法書面合同;
2. 查封前已實際占有使用;
3. 租期在合理范圍內。
放在太原這案子里,職工能拿出1994年的租賃合同嗎?拿不出。企業當時是“分房”,不是“出租”,壓根沒簽租賃合同。既然不是租賃關系,買賣不破租賃就不適用。
更扎心的是,法院在審查這類主張時,舉證責任全在占房人這邊。你拿不出合同、付租金的流水、備案登記,法院壓根不認。
那企業當年收的3000元算啥?算集資款,不是租金。交過錢不等于租賃,更不等于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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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這不是法理難題,是執行頑疾
說到底,這事兒在法律層面并不復雜:女子所有權成立,職工無權占有。企業抵押時房產是企業的,銀行拍賣時房產是銀行的,女子買下后房產是女子的——所有權鏈條完整、合法、登記公示。職工吃虧,是吃了原企業的虧,不是吃了女子的虧。
但為什么案子拖成這樣?因為執行難。老職工一住30年,上有老下有小,法院判決騰退容易,真把人趕到大街上,社會矛盾誰扛?這才是本案最扎心的部分:法律上女子全贏,現實中她連門都進不去。
這種“執行空轉”的代價,不能總讓合法的買受人扛。否則就像她說的:以后誰還敢碰不良資產?不良資產盤活不了,爛尾樓誰來接盤?
今日話題:一邊是花了500萬卻進不去門的合法業主,一邊是住了30年卻拿不出房本的老職工——你覺得法院該不該強制騰退?如果是你,愿意坐下來談補償嗎?
評論區等你來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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