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寧“民輔警毆打插話男子”案有了最新裁定。近日,當事男子孫先生對極目新聞記者稱,西寧中院駁回涉案民警張某的上訴,維持一審原判。此前,一審法院判處民警張某有期徒刑8個月、兩名輔警緩刑。另外,3名被告人共同賠償孫先生經濟損失28.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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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太陽穴處被打(受訪者供圖)
孫先生是甘肅蘭州人,案發前他父母在西寧居住和打理生意。
2022年8月29日,孫先生陪母親下樓做核酸,掃碼異常。社區工作人員報警后,他和母親被民警帶至西寧市城西區彭家寨派出所。民警詢問期間,孫先生的母親試圖解釋原因,卻遭到民警張某的責罵。孫先生插話勸阻,引發張某不滿。
在衛生間被打的情形,孫先生一輩子都忘不了。孫先生記得,他被拖至衛生間后,有人對著他的太陽穴拳打腳踢,導致他很快失去意識。醒來時,他躺在地上,褲子濕了,起初以為是地上有水,后來才反應過來是小便失禁,“我媽哭著詢問是誰打的,現場沒人承認。”之后,他被送醫診治。
城北區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李某某和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
城北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認定:在詢問期間,孫先生與民警張某發生爭執。張某、輔警李某某強行將孫先生拖拽至該派出所一樓女衛生間內實施毆打,后輔警吳某某進入女廁對孫先生進行踢踹,三人共同毆打致孫先生受傷。經鑒定,孫先生右側肩胛骨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李某某時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偵查機關第五次訊問張某、吳某某時,其二人對毆打孫先生的犯罪事實予以供述。案發前,三名被告人共賠償被害人孫先生10萬元。一審審理過程中,孫先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三名被告人再次賠償孫先生188966元。
另外,2025年4月,西寧一權威部門出具的情況說明提到,吳某某在毆打孫先生時因腳部骨折受傷,其于案發當日前往西寧市中醫院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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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受訪者供圖)
城北區人民法院認為,三名被告人在處理警情的過程中共同故意毆打被害人孫先生致其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地位、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犯、從犯。三名被告人主動到案并在一審判決前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三名被告人共同賠償被害人孫先生經濟損失288966元,可酌情從輕處罰。
2025年11月,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李某某、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上訴理由是:司法鑒定意見存在矛盾和瑕疵,無法確定傷勢形成時間,不能證實其毆打行為與孫先生傷情存在因果關系;其主觀上無故意傷害犯意,且被害人違反疫情防控規定、利用網絡輿情干預司法,請求二審改判無罪或發回重審。其辯護人亦同步提出,涉案司法鑒定意見委托主體不當、鑒定依據不足,屬于孤證應予以排除,且不能排除孫先生傷情系案外因素所致,建議宣告張某無罪。
記者獲取的西寧中院刑事裁定書顯示,該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6年1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裁定書載明,涉案司法鑒定程序合法、結論客觀真實,能夠證實孫先生的輕傷系張某及兩名涉案輔警共同毆打所致;張某與兩名輔警雖無事前預謀,但通過實際行動互相配合實施毆打,構成共同犯罪,應對危害后果承擔刑事責任。
被害人孫先生對本案引發是否存在重大過錯?裁定書指出,孫先生的相關行為對本案的引發具有一定過錯,但其沒有實施辱罵或使用過激言語激化矛盾的行為,故不具有重大過錯。
西寧中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該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孫先生稱,此前一審判決后,他激動地在法院門口痛哭,“民警張某終于被判了實刑。”他表示,尊重西寧中院作出的終審裁定,近日其拿到裁定書后心情變得平靜,想盡快回歸正常生活。
來源:極目新聞(記者 舒隆煥)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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