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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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很多當事人打贏官司后,忽視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等到對方拒不履行時,才發現已過兩年申請時效,陷入“打贏官司拿不到錢”的困惑。
那么,過了兩年申請執行時間,還能申請強制執行嗎?
結合《民事訴訟法》《民訴法解釋》《民法典》相關規定,周軍律師拆解核心疑問,幫大家規避誤區、守住勝訴權益。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行為,是維權的最后防線。法律明確,生效文書的執行,一般由當事人申請,且申請執行期間為二年,這是最易被忽視的關鍵要點。
一、核心疑問:過了2年申請執行時效,還能申請強制執行嗎?
答案明確:超過2年時效,申請人仍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應予受理,但風險在于“被執行人是否提出時效異議”。
根據《民訴法解釋》,法院不會主動審查執行時效,也不會直接駁回逾期申請;但被執行人提出時效異議,且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將裁定不予執行。簡言之,法院不主動適用時效,但被執行人一旦異議,申請人將喪失強制執行權,判決可能淪為“一紙空文”。
補充:申請執行時效自文書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屆滿之日起算;未規定履行期的,自文書生效之日起算。
二、4種情形,不受2年申請執行時效限制
以下4種情況,即便超過2年,申請人仍可正常申請執行,無需擔心時效問題:
(一)終結本次執行后,再次申請執行的。《民事訴訟法解釋(2022修正)》第517條規定,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后,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再次申請不受時效限制。
(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依據《民訴法解釋》第515條,債權人請求法院繼續執行的,不受2年時效約束,比如發現被執行人新財產,可申請繼續執行。
(三)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此類文書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是法院法定職責,無需當事人自行申請,不受2年時效限制。
(四)《民法典》規定的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民法典》第196條明確,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返還登記財產,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等,不適用訴訟時效,也不適用執行時效。
周軍律師提醒,申請執行時效是勝訴后維權的關鍵,忽視時效可能錯失良機。及時行權、善用規則、牢記例外,才能通過強制執行維護合法權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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