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許律師:我父親今年66歲,去年與村民(被害人,65歲)因宅基地糾紛發生口角,雙方推搡一下就被其他人拉開,后對方依舊對我父親惡罵,幾分鐘后突然倒地搶救無效死亡。尸檢報告顯示死者系在患有冠心病基礎上因情緒激動引起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現檢察機關以被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為由提起公訴。我們家屬不服,特向您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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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
本案可能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意外事件,你的父親不承擔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解析說,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關鍵在于你父親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危害結果。所謂應當預見,一是行為人有預見的義務,二是行為人當時具有預見的能力。而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預見的能力,應當結合行為人的身心狀況、知識經驗、水平和能力等主觀條件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科學判斷。
從你的留言中發現,案發時你父親已65歲,比被害人年長1歲,均系農村老人。案發當日,雙方僅因宅基地發生了爭吵和輕微的推搡行為,屬于一種低暴力行為;且并沒有證據證明事發前你父親具備心臟病醫學知識及知曉被害人患有冠心病。因此,綜合你父親的年齡、知識水平、生活閱歷、對被害人健康狀況的知曉程度等因素,不足以認定你父親對其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屬于意外事件。
最后,建議你立馬聘請律師進行法律幫助,向司法機關提出無罪的法律意見,祝你成功。(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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