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界面新聞
據最高人民法院官微消息,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專題指導性案例,包括1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險駕駛案,明確了相關裁判規則。其中案例《王某群危險駕駛案》引人關注。
2025年9月13日0時30分許,被告人王某群飲酒后駕駛汽車,從浙江省杭州市臨平區塘棲鎮某飯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區。同日1時15分許,王某群又駕駛該車離開小區,隨后激活該車輔助駕駛功能,設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裝的、可以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智駕神器”配件,使車輛在實際無人監管狀態下繼續行駛,其則坐到副駕駛座位睡覺。1時37分許,該車行駛至目的地附近的杭州市臨平區某路段處停止。因車輛擋道,過路群眾發現車內僅有在副駕駛位睡覺的王某群,遂報警。
民警到場后,對王某群進行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發現王某群涉嫌醉駕,將其送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為114.5毫克/100毫升,屬醉酒。
指導性案例271號《王某群危險駕駛案》明確,車載輔助駕駛系統不能代替駕駛人成為駕駛主體,駕駛人激活車載輔助駕駛功能后,仍是實際執行駕駛任務的人,負有確保行車安全的責任。行為人激活輔助駕駛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裝的配件逃避輔助駕駛系統監測的,即使其不在主駕駛位實際操控機動車,仍應作為駕駛主體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最高法同時明確了毒駕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規則。指導性案例268號《嚴某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明確,行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會產生幻覺、昏迷等嚴重不良反應,駕車上路會有發生交通事故的現實危險,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駕車高速行駛,連續沖撞其他車輛或者行人,表明其對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態,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均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吸毒系違法、自陷行為,吸毒駕車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嚴懲處;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依法適用死刑。
此外,最高法明確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責任的實質認定規則。指導性案例269號《劉某江交通肇事宣告無罪案》明確,交通事故認定書以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認定其負事故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相關證據,審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關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具體認定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當事人的逃逸行為對引發事故或者擴大事故沒有原因力的,不作為認定刑法意義上事故責任的依據。
最高法還明確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共犯的成立范圍。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是故意犯罪,有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間。但是,需要審慎把握危險駕駛共犯的成立范圍,既要避免不當擴大打擊面,也要避免放縱犯罪,做到不枉不縱。
指導性案例272號《艾某等危險駕駛案》是一起行為人“做局”誘騙他人醉駕的案件,其裁判要點明確,采取欺騙、慫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實施醉酒危險駕駛犯罪,情節惡劣的,依法以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論處;僅以“不會被查處”、“喝得不多”、“查不出來”等言語對醉酒危險駕駛者進行鼓勵,情節一般的,可不作為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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