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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0日,云浮市生態環境局新興分局接到河頭鎮政府工作人員反映某養雞場將養殖廢水排出,影響水環境。當日,執法人員對河頭鎮政府反映的養雞場進行了現場檢查。經調查,發現該養殖場在集污塘西南側設置潛水抽水泵,將集污塘內未經處理的養殖廢水通過潛水抽水泵抽到集污塘外排水渠,后經小溪流入新興江,外排廢水呈淺灰色,有明顯臭味。
云浮市生態環境局新興分局委托新興縣生態環境監測站對該養殖場集污塘外排廢水進行了采樣。檢測報告顯示該養殖場外排廢水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濃度分別超過了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2024)表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二類區域排放限值的2.84倍、3.6倍、5.82倍。
該養殖場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針對該養殖場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云浮市生態環境局新興分局對該養殖場依法進行了立案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綜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對該養殖場罰款人民幣30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云浮市生態環境局新興分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新興縣公安局已將該養殖場負責人處5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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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云浮市生態環境局新興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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