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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原告李海濤與被告李海燕系兄妹關系,二人的父親為李建國(被繼承人),母親為趙桂蘭(被繼承人)。趙桂蘭于2015年2月去世,李建國于2022年12月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涉案二號房屋原為單位房改房,1993年登記至李建國名下,雙方均認可該房屋系李建國與趙桂蘭的夫妻共同財產。趙桂蘭去世后,其名下二號房屋的遺產份額未辦理任何繼承手續,該房屋應由李建國、李海濤、李海燕各繼承三分之一(即李海濤、李海燕各享有房屋六分之一份額,李建國享有三分之二份額)。
2015年7月,李海濤就趙桂蘭遺留的另一套房產(一號房屋)辦理繼承權公證,李建國、李海燕均表示放棄該房屋的繼承權,由李海濤單獨繼承,該公證可佐證二人明知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法律規定。
2016年12月,李建國在未經李海濤同意、未分割趙桂蘭遺產份額的情況下,與李海燕簽訂《贈與合同》,將二號房屋無償贈與李海燕,并于當月協助辦理了不動產權變更登記,房屋過戶至李海燕名下。
李海濤發現后,認為李建國與李海燕明知二號房屋中有其繼承份額,卻惡意串通、擅自過戶,損害其合法權益,遂委托律師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人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案件訴訟費由李海燕承擔。
被告李海燕答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一是父母生前已對兩套房產作出分配,李海濤分得一號房屋,其分得二號房屋,過戶行為合法;二是本案實質為繼承權糾紛,原告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三是贈與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無惡意串通情形,應屬有效。李海燕提交李建國筆記記錄、鄰居視頻、支出憑證等證據佐證其主張,但均未被法院采信。李海濤委托律師介入,重點舉證“惡意串通”的核心事實,駁斥被告的時效抗辯及分配主張,推動案件勝訴。
裁判結果
確認李建國與李海燕于2016年12月9日簽訂的《贈與合同》無效。
該判決核心意義在于:明確夫妻共同房產中,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將房屋贈與他人,構成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其他繼承人)權益,贈與合同無效;同時駁斥了“繼承權糾紛超時效”的抗辯,明確確認贈與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充分體現專業律師精準舉證、厘清法律關系的優勢,為被惡意侵占繼承權益的當事人提供典型維權參考。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李建國與李海燕簽訂的《贈與合同》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李海濤合法權益的情形,是否應認定為無效。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
第一,法律適用原則。案涉《贈與合同》簽訂于2016年,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糾紛,適用當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規定。
第二,惡意串通的認定標準。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相互通謀、勾結作出的意思表示,其核心是主觀上具有損害他人利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串通行為。本案中,李建國與李海燕均知曉二號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趙桂蘭去世后,其遺產份額未分割,李海濤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法享有相應繼承份額。結合此前一號房屋的繼承權公證,二人明確知曉夫妻共同財產繼承的法律規定,卻仍簽訂《贈與合同》,擅自將房屋過戶,主觀上具有損害李海濤繼承權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串通行為,符合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
第三,被告抗辯的駁回理由。一是李海燕主張“父母生前分配房產”,但其提交的筆記記錄不清晰、無簽名,鄰居視頻、支出憑證等證據無法佐證該主張,法院不予采信;二是李海燕主張“本案系繼承權糾紛,已超訴訟時效”,法院認為本案系確認贈與合同無效糾紛,并非繼承權糾紛,確認合同無效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該抗辯無法律依據;三是李海燕主張“贈與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無無效情形”,法院認為,即便意思表示真實,但內容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仍應認定為無效。
第四,贈與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李建國與李海燕的贈與行為損害了李海濤的繼承權益,故案涉《贈與合同》自始無效。
勝訴辦案心得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未經繼承人同意贈與、惡意串通認定、”這些高頻糾紛場景,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維權技巧及風險提示,為被惡意侵占繼承權益的當事人提供參考。
精準鎖定“惡意串通”核心要件,夯實勝訴基礎。本案勝訴的關鍵的是證明李建國與李海燕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我們重點從三個維度舉證:一是二人明知二號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趙桂蘭遺產未分割,李海濤享有繼承份額(通過此前的繼承權公證佐證);二是二人未經李海濤同意,擅自簽訂贈與合同并過戶,客觀上實施了串通行為;三是二人的行為直接損害了李海濤的繼承權益,主觀上具有惡意。專業房產律師可精準把握惡意串通的認定標準,幫當事人鎖定核心證據,構建完整的勝訴邏輯。
駁斥時效抗辯,破解維權障礙。被告以“繼承權糾紛超時效”為由抗辯,我們重點厘清“確認贈與合同無效”與“繼承權糾紛”的法律邊界,明確確認合同無效屬于形成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成功駁斥被告抗辯,為當事人維權掃清障礙。這也是此類案件的常見維權難點,遺產繼承律師可幫助當事人精準區分法律關系,規避時效陷阱。
精準梳理證據,駁斥對方虛假主張。針對被告提出的“父母生前分配房產”的主張,我們重點質證其提交證據的瑕疵(筆記無簽名、內容不清晰、證人證言無關聯性),指出其無有效證據佐證分配事實,最終讓法院不予采信該主張,進一步鞏固勝訴優勢。提示當事人,面臨此類糾紛時,應及時留存、收集核心證據,委托律師審核證據效力,避免因證據不足陷入被動。
明確夫妻共同房產繼承的核心規則,規避維權誤區。本案中,很多當事人存在“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產就是個人財產”“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可隨意處置房產”的誤區,我們重點明確:夫妻共同房產即便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去世后,遺產份額未分割前,該房產屬于全體繼承人共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置。這一規則是此類案件的核心法律依據,專業律師可幫助當事人厘清權屬邊界,明確維權方向。
核心風險提示與維權建議。此類案件中,當事人需重點防范三大風險:一是親人去世后,未及時辦理遺產繼承手續,導致房產被擅自處置;二是發現房產被惡意贈與、過戶后,未及時委托律師維權,錯過最佳取證時機;三是混淆“確認合同無效”與“繼承權糾紛”的時效規定,被對方時效抗辯困住。建議:1. 親人去世后,及時梳理夫妻共同財產,盡快辦理繼承手續,避免遺產被擅自處置;2. 發現房產被惡意贈與、過戶等損害自身繼承權益的行為,立即委托律師介入,固定惡意串通的證據;3. 面對對方的時效抗辯、虛假主張,不要盲目妥協,讓專業律師幫你精準駁斥,最大化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后,若您正面臨夫妻共同房產繼承、房產被擅自贈與/過戶、贈與合同效力認定等問題,切勿拖延。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可協助您梳理房產權屬、固定核心證據、制定維權策略、駁斥對方抗辯,幫您奪回屬于自己的繼承權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房產繼承、贈與合同糾紛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協商調解,助力客戶化解糾紛、勝訴維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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