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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介紹
被繼承人周德山與劉桂芬(均已去世)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二子一女,分別為長子周建明、次子周建輝、女兒周建蘭、。周建明與被告趙秀琴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獨女原告周小雨,周建明已去世。周德山的父母(周振海、張翠花,均已去世)育有一女周建英(化名)、一子周德山。
涉案一號房屋、二號房屋、三號房屋均為某村宅基地房屋,其中一號房屋為本案核心爭議房屋(院落內正房4間,系合法建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涉及周振海、周建明名下,周小雨戶籍登記在一號房屋內,系該村農業戶籍。
2008年,周建英與周德山簽訂《遺產放棄協議書》,約定周建英自愿放棄對父母(周振海、張翠花)遺留房產的繼承權,全部房產由周德山繼承。
2013年,周德山、劉桂芬與趙秀琴、周建輝、周建蘭在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簽訂《分家協議書》,明確約定一號房屋歸趙秀琴所有,二號房屋歸周建輝所有,三號房屋歸周建蘭所有(周德山、劉桂芬對三號房屋享有居住權),各方簽字確認,民調委加蓋公章。
2015年,周德山起訴要求確認2013年《分家協議書》無效,法院作出A號民事判決,認定該協議合法有效,駁回周德山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庭審中周建輝認可協議系全家協商簽訂)。同日,周德山、劉桂芬、周建輝、周建蘭另行簽訂《協議書》,約定周建蘭放棄全部財產,趙秀琴僅分得一號房屋4間,二號房屋歸周建輝所有,由周建輝負責二位老人養老送終。后周建蘭起訴要求撤銷該協議,法院作出B號民事判決,以證據不足駁回其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2021年,趙秀琴與周小雨簽訂《贈與協議》,約定趙秀琴將其通過2013年分家協議獲得的一號房屋無償贈與周小雨,房屋已由周小雨居住使用,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周小雨需履行對趙秀琴的贍養義務。趙秀琴非該村戶籍,無法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為確認贈與協議效力及房屋、宅基地使用權歸屬,周小雨訴至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1. 確認《贈與協議》有效;2. 確認一號房屋所有權及對應宅基地使用權歸其所有;3.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趙秀琴答辯稱,同意原告訴求。被告周建輝答辯稱,僅同意按照2015年簽訂的《協議書》執行,認可趙秀琴僅分得一號房屋4間,但不認可贈與協議的相關權益。被告周建蘭未出庭答辯,視為放棄答辯及舉證質證權利。
庭審中查明,趙秀琴與周建明結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號房屋內,房屋僅進行翻修未翻建;村委會出具證明,確認一號房屋為合法建筑;各方均認可2013年分家前,三座院落系獨立院落,周建輝亦認可一號房屋已分家給趙秀琴。
裁判結果
原告周小雨與被告趙秀琴于2021年7月28日簽訂的《贈與協議》有效;
位于某村一號房屋(院落內正房四間)及該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權歸原告周小雨所有;
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周建輝承擔。
該判決核心意義在于:明確宅基地房屋分家協議經生效判決確認有效后,權利人有權處分房屋;宅基地房屋贈與協議需符合“受贈人為村集體成員”的條件,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應認定有效;依據房地一體原則,受贈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同時享有對應宅基地使用權;被告以“認可后續分家協議”為由抗辯,不能否定在先合法有效協議及贈與協議的效力,充分體現專業律師精準援引法律原則、鎖定核心證據的優勢,為宅基地房屋贈與確權糾紛提供典型參考。
法院說理
法院認為,本案核心爭議焦點為:《贈與協議》是否有效;原告周小雨是否有權取得一號房屋所有權及對應宅基地使用權;被告周建輝的抗辯理由是否成立。結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具體說理如下:
第一,贈與協議的效力認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趙秀琴通過2013年《分家協議書》取得一號房屋的合法權益,該分家協議已被A號生效判決確認有效,趙秀琴作為房屋合法權利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贈與協議》系趙秀琴與周小雨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周小雨系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備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故涉案《贈與協議》合法有效。
第二,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根據房地一體原則,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不可分割,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自然享有對應宅基地的使用權。本案中,周小雨依據合法有效的《贈與協議》,有權取得一號房屋的所有權,同時享有該房屋對應的宅基地使用權。
第三,被告抗辯理由的處理。被告周建輝主張僅認可2015年簽訂的《協議書》,但該協議并未否定2013年《分家協議書》中關于一號房屋歸趙秀琴所有的約定,且2013年《分家協議書》已被生效判決確認有效,周建輝在之前的訴訟中亦認可該協議系全家協商簽訂,其現以“僅認可后續協議”為由抗辯,不能否定趙秀琴對一號房屋的合法處分權,故對其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勝訴辦案心得(勝訴方律師視角)
結合本案辦理過程、法院裁判思路,針對“宅基地房屋贈與、分家協議效力、房地一體原則適用”等高頻農村房產糾紛場景,總結核心勝訴要點、實務維權技巧及風險提示,為宅基地房屋糾紛提供參考。
鎖定分家協議效力核心,夯實贈與合法基礎。本案勝訴的關鍵是充分利用A號生效判決,確認2013年《分家協議書》合法有效,證明趙秀琴系一號房屋的合法權利人,其贈與行為具有合法前提。
強調受贈人主體資格,契合宅基地使用規則。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限于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我們重點舉證周小雨的戶籍在該村、系農業戶籍,具備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同時證明贈與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確保贈與協議的效力得到法院認可。
援引房地一體原則,全面主張房屋及宅基地權益。針對“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贈與”的爭議,我們重點援引房地一體原則,主張受贈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同時,自然享有對應宅基地使用權,無需單獨辦理宅基地過戶,契合農村宅基地房屋的交易及繼承規則。房地產律師可幫助當事人厘清房地一體的法律適用,全面維護受贈人的合法權益。
駁斥被告無理抗辯,鎖定核心證據鏈。針對周建輝“僅認可2015年協議”的抗辯,我們重點舉證2013年協議的生效判決、周建輝此前對該協議的認可記錄,證明2015年協議未否定一號房屋的歸屬,被告的抗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徹底駁斥其無理主張。
核心風險提示與維權建議。宅基地房屋贈與及分家協議相關糾紛需重點防范四大風險:一是分家協議未簽訂書面文件、未經過民調委或村委會確認,后續被親屬否認;二是贈與協議未明確房屋歸屬及贍養義務,引發履行爭議;三是忽視受贈人主體資格,導致贈與協議無效;四是未留存房屋合法產權、分家協議、贈與協議等證據,遭遇糾紛時無據可依。建議:1. 家庭成員分家時,務必簽訂書面分家協議,明確房屋歸屬,最好經村委會或民調委見證確認,留存各方簽字原件;2. 宅基地房屋贈與前,核查受贈人是否為村集體成員,簽訂書面贈與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3. 留存房屋翻修、居住使用的相關證據,佐證房屋歸屬及實際占有情況。
最后,若您正面臨宅基地房屋贈與糾紛、分家協議效力爭議、宅基地確權等問題,切勿盲目協商或應訴。專業的房地產律師可協助您核查主體資格、梳理核心證據、援引法律原則、制定維權策略,幫您成功確認贈與協議效力、鎖定房屋及宅基地權益。本律師團隊專注于宅基地房屋贈與、分家協議糾紛多年,擁有豐富的勝訴案例及實務經驗,可全程代理當事人參與訴訟、協商調解,助力客戶化解糾紛、勝訴維權。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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