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底,河北唐山灤州的袁玲玲仍在為7年前的鄰里沖突奔走。一場看似普通的口角與肢體沖突,最終讓她被判尋釁滋事罪,人生軌跡徹底改寫。她堅稱自己并非主犯,案件存在程序違法、證據(jù)瑕疵、證人存疑等多重問題,多年申訴未果,只求一個經(jīng)得起檢驗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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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fā):鄰里沖突變刑案,她稱被動介入反獲刑
時間拉回2018年6月30日,灤州某村,袁玲玲與同村陳某坤、李某俊一家發(fā)生肢體沖突。據(jù)袁玲玲陳述:
沖突由醉酒的龔某山率先闖入對方家中引發(fā),她聽到動靜后到場,本意是勸和、防止事態(tài)擴大;理論中遭對方持搟面杖擊打,肢體接觸屬被動防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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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原審法院審理認定,沖突致對方三人輕微傷,袁玲玲系糾集他人隨意毆打他人的主犯,構成尋釁滋事罪并獲刑。袁玲玲表示,案發(fā)時她錄制的關鍵錄音,能證明打人者是龔某山、自己并非同伙,該證據(jù)當年未被采納。
驚雷:律師擅自代簽質(zhì)證筆錄,退費合同藏“封口”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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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多年查閱案卷時,袁玲玲發(fā)現(xiàn)重大程序問題:原審辯護律師未經(jīng)她任何書面授權,在庭審質(zhì)證環(huán)節(jié)擅自代簽《質(zhì)證筆錄》。
“質(zhì)證是我核對證據(jù)、發(fā)表意見的法定權利,律師怎能私自代行?”袁玲玲認為,這一行為剝奪了她的核心辯護權,嚴重影響庭審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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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她質(zhì)疑的是,2024年3月(判決生效多年后),該律師律所突然聯(lián)系她,退還6000元律師費,卻在合同中夾帶**“甲方保證不再糾纏相關案件參與人員”**條款。袁玲玲直言,這更像是掩蓋違規(guī)代理的“封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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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硬傷:三份輕微傷鑒定,多處瑕疵難服人
作為定罪關鍵的三份傷情鑒定,被袁玲玲指出多處致命問題:
1. 陳某坤肋骨骨折依據(jù)無效:鑒定依據(jù)的CT報告標注“醫(yī)師簽字后有效”,但報告無審核醫(yī)師簽字,未生效文書竟成司法鑒定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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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某俊外陰外傷無依據(jù):入院記錄未檢查隱私部位,無婦科檢查記錄支撐診斷;
3. 陳某軒傷情強行關聯(lián):陳某軒筆錄明確指認僅被龔某山毆打,袁玲玲未動手,其就診無胸部外傷記載,最終鑒定卻將傷情與袁玲玲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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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玲玲提出,這些存疑鑒定被采信,是導致她被錯判的核心原因,違背技術性證據(jù)實質(zhì)審查要求。
更多疑點:證人未出庭、物證未鑒定,證言前后矛盾
除鑒定與程序問題,案件還有多處爭議:
- 關鍵證人存疑:多名證人案發(fā)不在場、有人承認被指使作偽證、未成年證言疑似代筆,且均未出庭接受質(zh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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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證缺失核查:案卷中帶血衣物未做DNA鑒定,對方使用的棍棒等工具未提取調(diào)查;
- 調(diào)解文書不規(guī)范:6月24日僅口頭協(xié)議,不能替代正式調(diào)解意見書,兩級法院卻以此駁回她的上訴。
七年申訴:我不是鬧,只求明明白白的真相
“七年了,我失去自由、名譽受損,生活全被打亂。我不是無理取鬧,只想要一個真相。”袁玲玲說。
她持續(xù)向有關部門反映,希望案件能被全面復查,重新審視程序合法性、證據(jù)真實性,解開壓在心頭七年的疑問。
重要聲明
本文內(nèi)容均為當事人袁玲玲單方陳述,袁玲玲承諾對所述內(nèi)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案件相關事實與判決結果,以司法機關正式文書及核查結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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