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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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晉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各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執行。
晉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19日
(此文件公開發布)
晉城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解決城鎮工薪群體住房困難問題,推動保障性住房規劃建設,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建和供給力度,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國發〔2023〕14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實施封閉管理(不得進行除房屋按揭貸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運營公司回購), 面向本市戶籍住房困難的工薪群體、城市需要引進人才等群體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運營公司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后運營管理和房產回購、 再售的單位。
第三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實施遵循政府主導、以需定建 (購)、合理布局和穩慎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市政府統籌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規劃和建設等重大事項。
住建部門作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擬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劃及發展規劃,組織配售型保障 性住房的配售價格確定工作,指導開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購資 格審核、配售工作,建設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指導配售型保障 性住房房源籌集、裝修標準、封閉管理、資金監管和日常運營, 指導運營公司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回購、合同簽訂 等工作 。
審批服務管理部門負責權限范圍內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立項、工程建設手續辦理工作;配合省審批服務管理部門做好相關部門涉及業務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實時共享的技術支持及其他政務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協助住建部門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上級資金申報工作。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據年度籌建計劃以及發展規劃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規劃要素保障、土地報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儲備供應等相關審批工作;負責申請家庭成員不動產登記信息核驗和辦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動產登記等工作 。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財政資金支持項目建設,會同住建、發展改革、稅務、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按程序申報上級資金補助、申請發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落實稅費優惠政策,指導做好績效管理和績效評價。
公安部門負責核驗申請家庭成員戶籍登記信息。
組織部門負責指導各類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工作。
人社部門負責申請家庭成員社保參保登記信息核驗,負責各類高層次人才分類認定工作。
第二章房源籌建
第五條住建部門會同發改、規劃和自然資源、人社部門依據全市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發展規劃,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場需求。
第六條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從儲備土地中優先供應。
第七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按照職住平衡的原則,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
第八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籌建主要分為新建和收購存量住房兩種途徑。
新建途徑包括:
(一)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閑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閑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倉儲、科研用地),以及可深度開發的已有土地(已建成閑置商場、爛尾樓盤等),在符合上位規劃、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變更土地用途建設;
(二)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中配建;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籌建方式。
收購存量房包括各類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房源。
第九條住建部門根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籌建計劃和發展規劃,經市政府批準,組織實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籌建工作。閑置的經濟適用住房經市政府批準可調整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控制套型、面積,滿足保障對象居住需求。新建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70—120 平方米。收購項目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和套型比例可適當放寬。
住建部門動態研判市場供求關系及房地產發展趨勢等因素,經市政府同意后可適當調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單套建筑面積和套型比例。
第十一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流程同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工程規劃許可前向住建部門報備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總建筑面積、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套型比例及商業用房建筑面積。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需配建商業設施的,在土地劃撥供應時,住建部門會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確定。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的配套設施及公共服務設施應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
第十二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 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環境保護工作,提高住宅建設整體 水 平 。
第十三條收購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價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價格為參考上限,即劃撥土地成本、 建安成本和不超過5%的利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主要由收購價格以及需據實核算的相關成本組成。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項目直接相關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養老等公共服務設施不攤入配售價格。回購及配售價格由運營公司委托專業機構評估測算,經住建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定 。
第三章準入條件
第十四條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一個家庭只能申購一套,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有配偶的,其配偶應當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有未成婚子女的,該子女應作為共同申請人。
單身人員單獨提出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還應當年滿30周歲。
第十五條面向以下群體:
(一)中等偏下收入城鎮戶籍家庭;
(二)經省、市人才部門認定的人才;
(三)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群體。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已享受過保障性住房的,不得重復申請。
第四章配售與輪候
第十六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屬地化保障、常態化申請。申請家庭向屬地住建部門提交申請,審核通過后納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審核通過時間先后順序為輪候順序。
第十七條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優先輪候:
(一)家庭成員中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重點優撫對象的 ;
(二)經省、市人才部門認定的人才;
(三)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等先進人物;縣級以上見義勇為者;
(四)三子女(含)以上家庭;
(五)國家、省、市規定的其他優先情形。
第十八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一項目一登記一供 應”的方式進行,配售方式將結合項目情況,實施線上配售或線下配售。
第十九條申購家庭無正當理由,已選定住房未按照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當年不得再次申購;已簽訂購房合同未取得不動產證又申請放棄的,2年內不得再次申購。
第五章封閉管理
第二十條購房人應簽訂購房合同,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錄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統。不動產權證附記信息欄記載:該房屋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進行除房屋按揭貸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一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實行封閉管理,禁止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變更為商品住房流入市場。購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產由運營公司回購:
依申請回購:
(一)購房人因工作調動全體家庭成員戶籍遷往外地的;
(二)購房人或家庭成員患有醫療行業標準范圍內重大疾病, 需籌措醫療費用的;
(三)國家、省、市規定可以回購的其他情形。
依職權回購:
( 一)購房人長期拖欠住房貸款并被司法機關裁定貸款違約的;
(二)因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等原因需處置該套住房的;
(三)因婚姻、繼承等原因導致同一家庭名下持有兩套及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僅允許保留一套。
第二十二條購房人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回購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運營公司回購,回購價格按照原購買價格結合住房折舊確定,住房折舊按每年1%的折舊率予以核減,購房人自行裝修部分,不予補償。返還專項維修資金 余額。(交付使用年限起始時間按購房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時 間起算,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不計 入折舊。)
計算公式:回購價格=(原購買價格)×〔1-(交付使用年限×1%)〕+專項維修資金余額。
第二十三條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應保持房屋購買時或回購時(含自行裝修)狀態,不可對房屋結構進行破壞。對破壞房屋的,破壞部分價值和維修加固費用由原購房人承擔;已被回購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購房人應在限期內騰退。
第二十四條因繼承、離婚、夫妻約定等原因導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權屬發生轉移的,房屋性質不變。
第二十五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戶、子女入學等政策。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及家庭成員騙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其房產由運營公司收回,按同時期同地段市場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間占有使用費和折舊費,5 年內不得申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七條針對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各具體環節,各相關單位可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縣(市、區)可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住建部門負責解讀,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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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澤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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