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事先不知情”,出借自己的電話卡被他人用于違法犯罪就不用擔責?近日,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非法出借電話卡引發的行政處罰糾紛案。法院認為,當事人即使不知曉出借的電話卡會被用于詐騙,但其主動將電話卡交予陌生人,客觀上為詐騙分子實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其行為構成非法出借。
【案情回顧】
2025年3月26日,李某在社交平臺看到“赴港買黃金賺錢”的信息。私信咨詢后,對方稱赴港前需辦理電話卡及流量卡,并攜帶至外地注冊會員。3月28日,李某辦好兩張卡后,次日就根據對方提供的定位信息前往東莞,將兩張卡交給一名陌生男子。
經公安機關調查,該電話卡被用于撥打詐騙電話,導致一名被害人于3月29日被騙2.6萬元。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李某行為構成非法出借電話卡,決定對其處以500元罰款。李某不服并申請行政復議,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該處罰。隨后,李某訴至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及《行政復議決定書》。
【審理過程】
庭審中,李某稱,自己并未出售、出租、出借電話卡,亦無此類動機和獲利行為。其辦理電話卡系因詐騙團伙設局,自己實為受害者,未使用涉案電話卡撥打電話,無協助電信網絡詐騙的主觀故意,不應被處罰。
寶安公安分局、寶安區政府則表示,李某出借電話卡的事實成立,即便未從中獲利,依據法律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借,依法應予處罰。涉案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
法院經審理指出,李某在辦理電話卡時,對非法出借電話卡的法律后果具備明確認知。即使其不知曉出借的電話卡會被用于詐騙,但其主動將電話卡交予陌生人,脫離自身管理,客觀上為詐騙分子實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無法排除其行為的違法性。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認定寶安公安分局對李某處以500元罰款,已充分考量其違法情節,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
法院判決駁回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以案說法】
辦案法官表示,實踐中,部分人員受利益誘惑或他人蒙騙,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電話卡等,為不法分子實施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這類人員往往心存僥幸,認為自己未直接參與犯罪便不會觸犯法律,實則該想法無法為其行為脫罪。”該法官說,即使行為人對他人的犯罪事實“事先不知情”,也因將“兩卡”交由他人使用存在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該案中,李某的行為導致被害人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相關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借電話卡,依法應受處罰。
法官提醒,務必提升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妥善保管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等重要證件及結算工具,一旦丟失立即掛失,廢棄不用的卡應及時辦理注銷,切勿隨意丟棄、出借、出售或出租。此外,辦理手機卡、銀行卡等業務時,要仔細核實辦理信息及流程,對涉及面部識別、指紋錄入等個人敏感信息的環節要提高警惕,嚴防被不法分子竊取、冒用,守住法律底線,避免因一時疏忽身陷違法泥潭。
記者 劉友婷
《工人日報》(2026年03月05日 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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