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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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領域掛靠施工亂象頻發,無資質的掛靠人借用被掛靠企業資質承攬工程后,又對外簽訂分包合同,欠付分包工程款時,分包方往往一并起訴掛靠人與被掛靠人索要款項。
那么,掛靠人對外簽訂的分包合同,被掛靠人要承擔付款責任嗎?
最高院在《貴州凱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貴州凱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順分公司與王某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掛靠合同屬無效合同,但合同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相對性不因合同無效而受影響。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掛靠人對外簽訂的分包合同,應當由掛靠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被掛靠人與分包人并無合同關系,無需承擔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問題是:凱和公司、凱和安順分公司是否應當向王某支付工程款。
根據一、二審查明事實,丁某系借用凱和安順分公司資質承包案涉項目,并向凱和安順分公司交納相應的管理費。
2014年5月11日,丁某以“貴州聚安源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貴州安順多彩萬象旅游城溫泉小鎮建設工程項目部”名義與王某簽訂《分包合同》,將案涉項目中的溫泉賓館及接待中心工程分包給王某施工。2014年11月15日,丁某又以個人名義與王某簽訂《補充協議》,在《分包合同》基礎上對相關款項使用事宜進行了約定。2015年5月27日,丁某與王某簽訂《清算協議》,就王某施工的案涉項目溫泉賓館及接待中心的已完工程進行了結算。
《分包合同》《補充協議》因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關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及建工司法解釋第四條關于“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的規定,應屬無效合同。
《分包合同》的主體雖為聚安源公司和王某,但從《補充協議》《清算協議》均系丁某以其個人名義與王某簽訂,且未設置聚安源公司的權利義務,工程結算也由丁某與王某進行;貴州多彩萬象旅游城開發置業有限公司否認與聚安源公司簽訂合同;凱和公司或凱和安順分公司否認將案涉項目轉包或分包給聚安源公司,聚安源公司自認未參與過案涉項目的施工和管理;以及2020年11月16日的一審庭審筆錄中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關于“聚安源公司未向王某支付過工程款項”的陳述,表明王某亦認可聚安源公司未參與《分包合同》的履行等事實看,可以認定與王某簽訂《分包合同》的合同相對方實際為丁某,而非聚安源公司。盡管案涉《分包合同》《補充協議》無效,但合同主體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相對性不因合同無效而受影響。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應當由丁某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凱和公司、凱和安順分公司與王某并無合同關系,二審判決認定凱和公司、凱和安順分公司應向王某支付工程款屬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周軍律師提醒,遇到掛靠工程款拖欠、責任認定爭議、建筑合同糾紛等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固定證據、精準抗辯,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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