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調崗降薪,勞動者有權拒絕并要求賠償,但需滿足特定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調崗降薪屬于勞動合同變更,必須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認。若公司未經協商擅自調崗降薪,勞動者可明確拒絕,并要求按原合同履行。若公司因此解除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主張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的二倍(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若勞動者接受調崗降薪后發現權益受損,仍可在爭議發生后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足工資差額或恢復原崗位。需注意,若公司能證明調崗具有合理性(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重大變化等),且程序合法,勞動者拒絕可能無法獲賠。因此,勞動者應優先保留調崗通知、溝通記錄等證據,通過協商、投訴或仲裁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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