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王建國的50萬元債權,早經司法確認。
2015年9月21日,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出具(2015)驛民初字第3296號民事調解書,明確認定王建國對付僅娥等人享有50萬元本金的合法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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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15驛民初字第3296號《民事調解書》)
二、隆某彩印公司股權與職務結構被當事人指出存疑。
該公司工商登記顯示:付僅娥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占股10%;其妹付銀娥為監事,占股90%。但王建國質疑,付銀娥長期月薪僅1300元,不符合大股東身份;公司自2013年起停產,90%股權無實際價值;且在付僅娥集資詐騙案中,資金流向顯示其個人控制全部資產,未體現付銀娥作為大股東的權益。更令王建國難以接受的是,付僅娥與付銀娥本是親姐妹,屬于利益高度關聯的一方。她們之間僅憑“內部商議”確定的出資比例,本就存在欺騙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巨大風險,卻被在執行裁定中直接采信,作為認定財產份額的依據,同樣難以讓當事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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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付家姐妹內部協議書;王建國《實名反映材料》中關于工資、經營、資金流向的陳述)
三、法人被羈押期間,“委托行為”真實性存疑
2016年,付僅娥因涉嫌集資詐騙被刑事拘留,后因“長壽山老年公寓項目”相關行為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責令退賠王建國經濟損失。然而,在其服刑期間,隆某彩印公司卻于2017年與付銀娥達成(2017)豫1702民初4126號民事調解書,確認公司拖欠付銀娥2012–2016年工資191,500元。王建國提出疑問:法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如何完成委托授權?公司公章由誰保管?當庭簽字蓋章的行為是否真實發生?相關委托手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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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判決書、王建國《實名反映材料》)
四、工資主張前后矛盾,與公司停業事實沖突
關鍵矛盾在于金額與時間。2016年公安機關對付銀娥的《訊問筆錄》中,其本人陳述:“姐姐每月只給我開1300元工資。”按此計算,五年總額不足8萬元。但在2017年民事訴訟中,她卻主張欠薪191,500元(約合月薪4000元),相差近三倍。同時,證人付某甲明確證實:“隆某彩印公司2013年已停產。”若公司早已停業,2012–2016年何來“工資”?若真存在近20萬元欠薪,則意味著公司持續經營,這與所有其他證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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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016年《訊問筆錄》;證人付某甲證言;(2017)豫1702民初4126號《民事調解書》)
五、依法申請監督,至今未獲回應
鑒于上述事實沖突可能影響其債權實現,王建國于2025年5月22日向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法院提交《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申請書》,請求對該工資調解案進行審查。他在申請中指出,自己作為已知債權人,未被通知參與該案訴訟,且調解所依據的事實與在先筆錄、證言存在重大出入。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就其申請作出書面答復,相關程序亦無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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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申請書》)
王建國并非法律專業人士,亦無意質疑司法權威。他只是希望:在涉及普通民眾重大財產權益的案件中,駐馬店中級法院能正面回應受害人王建國的疑問:一份50萬的生效債權,為何因另一份事實存疑的調解文書而徹底落空?
公平正義,既體現在判決結果中,也體現在每一個程序細節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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