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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貴州省惠水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某貸款詐騙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周某利用他人偽造的公積金證明、工資流水、房產證明等虛假材料,將自己包裝成某公司員工,從銀行騙取貸款10萬元。法院一審以貸款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同時責令退賠銀行損失。
偽造全套資料 冒充國企員工騙貸
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4月11日,周某通過他人與在逃人員唐某甲取得聯系,利用本人身份證件信息,由唐某甲為其偽造了虛假的身份信息、公積金繳納證明、工資流水證明、結婚證明、房產證明等全套材料,將其包裝成“中國某公司惠水分公司在職員工”。
隨后,周某持上述偽造材料前往貴州省惠水某有限公司,成功騙取貸款10萬元。案發后,該筆貸款未能歸還。
多次盜竊販毒 累犯從重處罰
另查明,周某系累犯,此前有多次犯罪前科:
2001年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2004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11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六個月;
2012年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12月刑滿釋放;
2020年、2023年兩次因吸毒被強制隔離戒毒。
法院認為,周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坦白認罪認罰 仍獲實刑二年三個月
庭審中,周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周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請求從輕處罰。
惠水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周某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但其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責令周某與其他同案人共同退賠被害單位惠水某有限公司損失10萬元。刑期自2025年6月11日起至2027年9月10日止。
偽造資料騙貸必受嚴懲 金融機構需加強核驗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貸款詐騙罪不僅侵害金融機構的財產權,更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周某雖有多次前科劣跡,仍不思悔改,通過偽造身份、虛假資料騙取貸款,最終難逃法律嚴懲。該案警示:任何試圖通過虛假手段獲取銀行貸款的行為,無論包裝得多么“完美”,都將被司法機關依法追責。同時,金融機構應加強對貸款申請人身份、收入、資產等信息的核驗,嚴防此類騙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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