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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貸款詐騙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女)、李某(男)因伙同他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銀行貸款,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同時責令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2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明知同案人谷某(已判決)無貸款資質和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將其介紹給被告人張某。張某在明知谷某不具備貸款條件后,將其介紹給上家,由上游不法分子偽造房產證明、在職證明、社保及公積金繳存記錄等全套虛假貸款材料。
憑借這些偽造材料,谷某成功從浙江上虞某有限公司詐騙貸款27萬元。貸款發放后,資金被立即取現并按約定比例分贓。案發前,涉案貸款僅歸還12031.92元,造成被害單位實際損失25.7萬余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某、李某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表示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貸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貸款詐騙罪。鑒于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但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
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同時,責令二被告人與同案犯谷某共同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人民幣二十五萬七千九百六十八元零八分。
法官提醒,貸款需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申請,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材料。任何通過偽造材料、虛構事實騙取貸款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嚴懲。同時,公眾應增強法律意識,切勿為牟取非法利益充當貸款詐騙的“中介”或“介紹人”,避免因一時貪念觸犯刑律。
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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