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某為非法獲利,私自與某民營醫院院長溝通 ,并為多人辦理虛假住院手續 ,虛構住院治療項目,然后又指使所謂的“患者” 攜帶偽造的住院病案、 住院發票等材料到醫保部門進行報銷。經查,魯某從中獲利3萬余元。
請問,魯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又構成何罪呢?
律師解答
醫療保障基金是群眾的“救命錢”,直接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健康權益和社會保障體系的穩定運行。采取虛假就醫、購藥或冒名就醫、購藥等欺騙手段, 騙取醫療保障基金,不僅違法,而且還可能涉嫌構成詐騙罪等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辦理醫保騙保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定點醫藥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實施下 列行為之一,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對組織、策劃、實施人員 ,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 , 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1)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2)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檢測報告等有關資料;(3)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虛開醫療服務費用;(4)分解住院、掛床住院;(5)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6)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7)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8)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 依照規定。” 據此,騙取公私財物必須數額較大才構成詐騙罪。而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 , 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
本案中, 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辦理虛假住院手續 、虛構住院治療項目 、偽造住院病案和發票的方式,組織、策劃并指示他人騙取國家醫保基金,從中獲利達3萬余元,屬于數 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詐騙罪。(勞動午報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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