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某甲違法發放貸款案作出二審宣判。張某甲作為商丘市華商農村商業銀行職員,在任職期間未認真履行審查職責,參與違法發放貸款共計2800萬元,造成銀行巨額損失。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具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同案原審被告人曹某作為分理處主任,主導違規放貸,被維持一審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3萬元的判決。
兩筆貸款違規發放 共2800萬元逾期未還
![]()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5月,商丘某乙有限公司法人張某以虛假車輛購銷合同、虛構貸款用途,向華商銀行申請貸款2000萬元。時任華商銀行長征分理處主任曹某安排信貸員張某甲進行貸前調查。二人未認真履行職責,未對貸款資料、貸款用途和償還能力進行嚴格審查,為該公司發放貸款2000萬元。貸款到期后張某無力償還,2014年6月,曹某、張某甲又為其辦理續貸2000萬元,最終該筆貸款逾期至今未能收回。
另查明,2013年1月,張某以其實際控制的商丘某丁有限公司為貸款主體,同樣以虛假車輛購銷合同騙取華商銀行貸款900萬元(后償還本金100萬元)。曹某安排主管會計在貸款資料上簽字完成首貸。此后,該筆貸款經過多次續貸、展期、重組,曹某、張某甲先后參與辦理。截至案發,該筆貸款剩余800萬元本金及利息逾期未還。
經統計,上述兩筆貸款共造成銀行損失本金2800萬元,已償還利息部分在量刑時已作考量。
二審改判:入職時間短作用小 認定從犯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3萬元,判處張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罰金1萬元。張某甲不服提出上訴,稱其2013年剛入職,未接受崗前培訓,受曹某安排作為B崗參與調查,所起作用小,應認定為從犯,請求免予刑事處罰。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張某甲入職信貸部門即參與辦理涉案貸款,在曹某安排下作為B崗履行協辦、復核職責,相對于曹某的A崗主責作用較小,且未參與900萬元貸款的首貸。2014年至2016年,曹某和張某甲先后調離原崗位。貸款形成不良后,銀行已提起民事訴訟并進入執行程序,但因無可供執行財產終結執行。
法院認為,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其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二審期間主動繳納罰金,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結合社區矯正評估意見,符合緩刑適用條件。
據此,商丘中院二審改判:張某甲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萬元(已繳納);維持對曹某的一審判決。
法官提醒,銀行信貸人員應嚴格履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管理職責,任何疏于審查、違規操作的行為,無論職位高低,都將面臨法律的嚴肅追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