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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商丘市民權縣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貸款詐騙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王某此前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判刑三年,服刑期間被發現其在2017年至2018年期間還曾冒用他人名義騙取銀行貸款290萬元,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271萬余元。法院一審以貸款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與前罪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找親戚朋友“應名”貸款 實際用款人系自己
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間,王某伙同他人,冒用鄭某、趙某、范某建等10人的名義,編造虛假貸款用途,提供虛假貸款資料,在民權縣農商銀行先后騙取貸款共計290萬元,全部用于個人經營支出。案發前僅歸還利息18.44萬余元,給銀行造成實際損失271.5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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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王某以趙某清、趙某、鄭某等9人名義,每筆貸款30萬元,共貸款270萬元;2018年11月,又以宋某存名義貸款20萬元。這些名義借款人多為王某的親戚、朋友,有的甚至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冒名,貸款資料均由王某安排制作,貸款發放后資金迅速轉入王某控制的賬戶。
公訴機關指控騙取貸款 法院認定構成貸款詐騙
公訴機關最初以騙取貸款罪對王某提起公訴。但法院審理認為,王某在貸款期間系網上追逃人員,其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尚有巨額資金未能退還,沒有償還能力,仍采取找他人應名、提供虛假資料的方式向銀行貸款,且一直不予償還,非法占有意圖明顯,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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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同時查明,王某2019年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羅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本案所涉貸款詐騙行為系其在前罪判決宣告前所犯,屬于漏罪,依法應與前罪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執行十一年 責令退賠銀行27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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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5萬元;與原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已繳納)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0萬元(已繳納5萬元)。刑期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2032年1月23日止。
同時,責令王某退賠民權縣農商銀行違法所得271.555902萬元。
法官提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無論采取何種隱蔽手段,最終都難逃法律制裁。金融機構也應加強信貸審核,嚴防“借名貸款”“冒名貸款”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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