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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接故意容留他人吸毒的應當如何認定?
當前,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出于經濟利益考慮或者礙于情面,默許消費者在其經營、管理的場所內吸食、注射毒品的情況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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鞏義市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禁毒法》第65條規定,娛樂場所經營管理人員明知場所內發生聚眾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販毒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根據《禁毒法》的規定,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對發生在經營場所內的吸毒行為有制止或者報警的法定義務。因此,對于娛樂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明知他人在其管理的場所內吸食、注射毒品而予以放任,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但是,對場所有共同居住、使用權的一方放任另一方在共同的住所內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因共同居住人并不具有報警或者制止他人容留吸毒行為的法定義務,不具備按照不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故不宜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共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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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
2016年《審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釋》第12條第2款規定,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該條第1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鞏義市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實踐中,對于向他人販賣毒品后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的,有的地方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與販賣毒品罪數罪并罰,也有的地方以販賣毒品罪—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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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通常情況下販賣毒品行為與容留他人吸毒行為并不具有《刑法》上的牽連關系,故原則上應單獨評價,在容留他人吸毒行為達到2016年《審理毒品犯罪案件解釋》第12條第1款規定的定罪標準的情況下,認定行為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與其所犯販賣毒品罪數罪并罰。
對于實踐中常見的多次讓他人在相關場所"試吸"毒品后又向其販賣毒品的,因讓他人"試吸"毒品的行為屬于販賣毒品的手段行為,該容留吸毒行為從屬于販賣毒品行為,并不具有獨立評價的意義,故不宜認定為容留他人吸毒罪并數罪并罰,可僅按照販賣毒品罪一罪處理。【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鞏義市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鞏義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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