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近期公開報道和司法實踐,被限制出境的房地產高管主要包括富力地產董事長李思廉、萬科集團部分高管、綠城中國前董事會主席張亞東、實地地產實控人張量、青島迪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呂勇臣等。這一現象反映了在房地產行業深度調整期,司法對債務違約和風險防控的強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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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被限制出境的房地產高管案例
1. 富力地產董事長李思廉
限制時間:2026年春節前后
執行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直接原因:富力地產在天津涉及兩起執行案件
? 2025年10月28日,天津三中院作出(2025)津03執935號執行裁定,執行金額17.6億元
? 2025年11月14日,天津三中院作出(2025)津03執1043號執行裁定,追加執行815.6萬元
債務背景:截至2025年12月31日,富力地產合并報表范圍內有息債務逾期本金余額高達368.1億元,涉及公司信用類債券、銀行貸款、信托及融資租賃等多類債務。截至2025年中期,公司總負債達2638.40億元,資產負債率92.13%,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僅6.88億元。
程序特點:李思廉在出境時被邊檢直接攔截,富力地產及本人未提前收到相關法律文書。
2. 萬科集團高管集體限制出境
限制范圍:自2024年底起,萬科部分高管、一線公司負責人、關鍵崗位人員以及已離職的管理層
背景原因:
? 資金運作問題:萬科通過關聯企業鵬金所和博商資管進行資金運作,涉嫌變相自融和非法集資
? 高管涉案:前總裁祝九勝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 債務壓力:截至2024年末,萬科有息負債3612.8億元,其中一年內到期債務1582.8億元;2025年一季度賬面貨幣資金僅755.02億元,資金缺口超800億元
創始人情況:王石在2025年5月回應巴西氣候變化大會邀請時表示出境需“審批”,被解讀為軟性限制。
3. 綠城中國前董事會主席張亞東
限制時間:2025年5月
限制地點:香港國際機場
背景情況:
? 2025年3月21日提交辭呈,3月27日綠城中國公告其辭任執行董事及董事會主席職務
? 辭職約兩個月后,準備前往加拿大時被有關部門“精準攔截”或“耐心勸返”
? 其核心團隊陸續“失聯”,包括董秘尚書臣、執行總裁李森
深層原因:權力斗爭與中交控股權變化,張亞東任期內試圖引入新投資人稀釋大股東中交集團的股份,引發中交不滿。
4. 青島迪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呂勇臣
限制時間:2026年1月8日起
執行機關: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嶗山區稅務局
原因:公司從2019年1月1日到2024年9月30日累計拖欠稅款及滯納金1954.8萬元,且未提供納稅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5. 張量
身份:實地地產實控人,富力地產聯合創始人張力之子
限制出境原因:因實地地產與中建投信托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張量作為借款擔保人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需履行擔保責任,被限制出境。
二、法律依據與程序機制
1. 主要法律條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準出境的”,不準出境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
2. 適用情形
法院作出限制出境決定通常涉及三種主要情形:
1. 存在未了結的民事案件
2. 成為被執行人
3. 牽扯涉外糾紛
3. 程序啟動方式
1. 債權人申請:由債權人或原告向法院提交《限制出境申請書》,經法院審查后作出《限制出境決定書》
2. 法院依職權:法院認為必要時主動作出決定
4. 執行機制
法院制作《邊控對象通知書》,列明被限制出境對象的姓名、身份證號、護照號、期限及事由,通過法院執行指揮中心推送至國家移民管理局,實現全國口岸同步布控。限制出境期限一般為1年,期滿前30日可申請續期。
5. 解除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限制出境期間,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
三、行業背景與深層原因
1. 房地產行業系統性風險
? 債務危機蔓延:富力地產逾期債務368.1億元、萬科有息負債3612.8億元、綠城中國2025年凈利潤預計暴跌95%
? 銷售回款暴跌:房企銷售回款同比減少超60%,自我造血能力幾近喪失
? 資產拋售困境:資產折價嚴重且流動性枯竭,處置收益難以覆蓋債務利息
2. 司法實踐趨勢
? 穿透式追責:從保項目、保交付延伸到追責任、控出境
? 個人責任強化:企業債務違約連帶法定代表人已成常態
? 常態化管控:超過60%的暴雷企業核心高管被限制出境,重點針對保交樓壓力大、資產轉移風險高的企業
3. 政策環境變化
? 融資渠道收緊:銀行對民營房企新增貸款審批從嚴,白名單政策未能有效輸血
? 監管底線明確:不能讓房企高管“一走了之”
? 國資介入深化:萬科依托深鐵輸血、綠城由中交全面接管
四、影響與后果分析
1. 對企業經營的影響
? 債務重組受阻:實控人無法出境直接影響境外債務重組談判
? 融資信用受損:實控人被邊控進一步削弱金融機構、合作方、購房者信心
? 資產處置困難:跨境合作、海外資產處置等關鍵動作受限
2. 對高管個人的影響
? 行動自由受限:切斷“一走了之”的后路
? 法律責任風險:可能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責任
? 職業生涯終結:在行業內的聲譽和職業發展受到嚴重影響
3. 對行業生態的影響
? 風險處置模式轉變:從“救企業”轉向“保交付與債務清算”
? 治理結構重構:國資深度介入,如深鐵接管萬科、中交掌控綠城
? 職業經理人謹慎:高管更加注重合規風險,決策趨于保守
五、典型案例深度分析
富力地產案例的警示意義
富力地產董事長李思廉被限制出境事件具有標志性意義:
1. 債務規模臨界點:逾期債務368.1億元突破承受極限
2. 司法執行剛性:天津三中院17.6億元執行案未履行直接導致限制出境
3. 自救手段失效:資產拋售、債務重組等傳統手段力不從心
4. 個人責任凸顯:房企實控人需為債務承擔直接法律后果
萬科案例的特殊性
萬科作為行業標桿企業,其高管限制出境反映的問題更為復雜:
1. 表外債務風險:通過鵬金所和博商資管進行表外融資
2. 國資背景困境:雖有深鐵集團支持,但仍面臨嚴重流動性危機
3. 治理結構沖突:創始人王石與現任管理層的權力博弈
4. 系統性風險:8億產品逾期,數百億資金去向成謎
六、未來趨勢展望
1. 限制出境措施常態化
隨著房地產行業風險持續暴露,限制出境將成為司法處置的常規手段。重點對象包括:
? 保交樓壓力大的企業高管
? 資產轉移風險高的實際控制人
? 涉嫌違法違規經營的管理人員
2. 責任追究機制完善
司法實踐將更加注重“穿透式”追責:
? 從企業責任延伸到個人責任
? 從民事糾紛擴展到刑事調查
? 從境內資產追索到境外資產查封
3. 行業生存模式重構
房地產行業將經歷深刻變革:
? 輕資產轉型:萬達商管失去控股權模式可能被更多企業效仿
? 國資主導:優質房企獲國資支持,高負債民營房企面臨淘汰
? 專業分工:開發、運營、服務分離,房企回歸專業本位
4. 法律政策環境優化
? 個人破產試點:深圳等地個人破產條例為企業家提供退出機制
? 債務重組規范:明確“強制可轉換債券”等工具的法律效力
? 跨境協作加強:與國際司法機構合作追索境外資產
七、結論
被限制出境的房地產高管清單不僅是個案集合,更是房地產行業深度調整的縮影。從富力李思廉到萬科高管,從綠城張亞東到青島迪生呂勇臣,這些案例共同揭示了幾個關鍵趨勢:
司法剛性強化:限制出境從個別措施發展為常態化手段,體現了司法對“逃廢債”行為的零容忍。
責任穿透深化:企業債務危機正從公司層面延伸到個人責任,實際控制人和高管無法再以“有限責任”規避風險。
行業洗牌加速:限制出境措施加速了房地產行業的優勝劣汰,只有財務穩健、治理規范的企業才能生存。
治理結構重構:國資深度介入、職業經理人問責、創始人退出成為行業新常態。
未來,隨著房地產行業風險進一步出清,預計會有更多高管面臨類似限制。這不僅是對過往激進擴張的清算,更是行業走向規范發展的必然過程。對于仍在運營的房企而言,加強合規管理、控制債務風險、保障交付能力,才是避免重蹈覆轍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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