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運河煤礦因現場檢查中被發現三項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被監管部門合并處罰9萬元,但這已是該礦近兩年內第四次因同類問題受罰,折射出國有煤礦安全管理屢罰難改的深層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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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處罰的具體事由與執法依據
2026年1月,監管部門對運河煤礦現場檢查時發現:
設備安全缺陷:八采區與七采區架空乘人裝置座椅距底板不足0.2米,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存在墜落風險;便攜式氣體檢測儀未按月調校,違反行業規范。
支護措施缺失:F1301工作面液壓支架錯茬超限,未用道木襯平;7307軌道順槽U型鋼棚未設迎山角,頂板未接實,違反作業規程。
應急裝置失效:副井罐籠緩沖托罐裝置因加裝設備影響,無法有效起托罐作用。
依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山東省裁量標準,對三類違規分別罰款3.5萬、3.5萬、2萬,合并執行9萬元。
二、屢次受罰暴露整改乏力
運河煤礦作為濟寧能源發展集團下屬國企,近年頻繁觸碰安全紅線:
違規記錄密集:2024年12月因19項隱患被罰(含粉塵傳感器堵塞、皮帶撕裂等);2025年9月罰8萬元;2026年1月因液壓支架未接頂等問題罰10萬元。
整改流于形式:同類隱患反復出現,如支護不到位、設備維護缺失等,反映安全管理存在系統性漏洞。盡管該礦2025年二季度營收達2.17億元,具備整改資金實力,卻持續漠視根本性改進。
監管持續加壓:已被列為C類重點監管對象,面臨年度超10次突擊檢查,并實施“重復違法重罰”機制,但企業應對仍顯被動。
三、國有煤礦安全責任亟待壓實
運河煤礦案例凸顯三大矛盾:
責任倒掛:作為曾獲“全國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礦井”的國企,本應示范引領,卻因“重產量輕安全”淪為違規“常客”。
處罰震懾不足:9萬元罰款僅占其單季度利潤的5.6%,對比超產煤礦的百萬元罰單(如山西三元福達煤業超產罰199.5萬),違規成本偏低。
長效機制缺位:當前整改聚焦表面措施(如更換錨桿、增設檢查組),但未觸及責任體系重構。需強化管理人員問責、隱患報告激勵機制,并將安全績效與考核直接掛鉤。 公開信息顯示,該礦注冊資本1.04億元,隸屬于濟寧能源發展集團(現已更名為山東融匯)。
來源:聲遠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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