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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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有犯罪行為,
被法院判處刑罰,
需要在監獄內服刑,
在此期間嚴重影響夫妻感情生活,
此時另一方要離婚,
應當如何離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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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紫陽縣紅椿鎮甄美麗(文中人物均為化名)在外務工時認識了四川省大竹縣賈英俊,雙方互有好感發展為戀愛關系,隨后步入婚姻的殿堂,結婚后,甄美麗隨賈英俊一起在四川生活。雙方婚前感情基礎深厚,婚后生育一子,本應過著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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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自從孩子出生后,雙方的矛盾隨之增多,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兩人感情逐漸淡漠,后賈英俊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四川某監獄服刑,甄美麗遂帶著女兒回到紫陽娘家生活。由于長期不能在一起生活,雙方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甄美麗向紫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賈英俊離婚。
法院審理
紫陽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辦法官認為離婚案件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妥善處理可能會引起服刑人員的情緒波動,影響其在監獄期間的勞動改造,同時也不利于糾紛的解決。故承辦法官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時間與監獄取得了聯系,溝通開庭時間,并及時向賈英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傳票等材料,開庭前,承包法官經過七個小時長途跋涉趕到監獄,與監獄接洽,確保開庭順利,在開庭當天和甄美麗一同前往四川某監獄,審理了這起特殊的離婚案件。
庭審中,賈英俊對自己當初的犯罪行為給家庭和甄美麗造成的傷害表示悔恨,雖然對甄美麗仍有感情,但是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愿意與甄美麗離婚。最后在承辦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孩子由甄美麗撫養,考慮到賈英俊目前正在服刑,甄美麗自愿放棄賈英俊承擔對孩子的撫養費。庭審結束后,承辦法官鼓勵賈英俊要努力改造,爭取早日重返社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離婚訴訟,一般情況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原告就被告,其目的是為了防止濫訴。然而涉及夫妻一方刑事犯罪的離婚案件,由于一方被限制人身自由,根據導致其無法親自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離婚。如果仍然采取一般地域管轄,對原告來說十分不便。此種特殊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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