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無錫八方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永海,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無錫利財車輛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張永海是八方公司職工,派遣在利財公司工作。八方公司未為張永海繳納工傷保險。
2019年8月19日,張永海在工作時受傷,經診治,診斷為右手2-5指近節離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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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5日,無錫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錫人社工認字(2019)第298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張永海受傷為工傷。
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張永海工傷致殘程度為七級。
2020年7月14日八方公司與張永海達成《工傷賠償金協議》,八方公司承諾于2020年7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張永海工傷賠償2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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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八方公司未履行該協議,張永海向無錫市梁溪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八方公司支付工傷賠償260000元,利財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梁溪仲裁委于2020年9月13日作出仲裁裁決,認定上述事實,并裁決由八方公司支付張永海工傷賠償2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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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方公司不愿意承擔責任,理由如下:
1、八方公司與利財公司應按照法定標準對張永海的工傷賠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八方公司與張永海簽訂的《工傷賠償金協議》高于法定賠償標準,在訴訟中應考慮對利財公司訴訟權利的保護,判決八方公司與利財公司按法定標準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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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八方公司將張永海派遣至利財公司從事外包工作,在張永海發生工傷事故后,八方公司與張永海達成了《工傷賠償金協議》,該協議是勞動者與派遣單位所達成的處理工傷賠償的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
八方公司作為專營人力資源服務的派遣單位,其對勞動關系、工傷賠償等方面的專業認知遠高于張永海,在與張永海簽訂工傷賠償協議后,又以約定賠償過高不予履行,有違誠信,且其承諾的賠償金額與其主張的賠償標準相比也不存在明顯過高情形,其要求按221284元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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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海要求的工傷賠償260000元系根據《工傷賠償金協議》的約定而主張,利財公司并非工傷賠償協議的相對方,且張永海對梁溪仲裁委的裁決無異議,故八方公司要求利財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請,也不予支持。
邳州律師姜威律師: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經過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確定了致殘程度的級別,在此基礎上,工傷賠償的金額基本上是能確定的,所以,受工傷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不存在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基本上就是有效的,有效的協議,雙方就要遵守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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