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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至2021年間
被告人張某某通過申領辦理了
某兩家公司的POS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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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后
以本人及他人信用卡
在上述POS機虛構交易的方式
套現(xiàn)共計人民幣1千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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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審查后
以非法經營罪對張某某提起公訴
經人民法院審理
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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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機套現(xiàn)已成為銀行卡犯罪金額最高的一種犯罪形式。本案是利用經營所持有的POS機為他人刷卡套現(xiàn),屬于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yè)務,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作為經營者應妥善利用和管理POS機,不可利用POS機刷卡套現(xiàn)。持卡人通過非法渠道套現(xiàn),一旦無力還貸,也將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沉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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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guī)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xiàn)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xiàn)金,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數(shù)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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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王正金
編輯 | 黃穎、王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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