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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這是一個筆者親自辦理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最終打掉了票貨分離、油票分離部分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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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貨分離、油票分離案件中,認定交易真實的思路是什么?
一、真實交易的判斷方法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這說明增值稅的客體是“銷售”。
銷售是一個民事法律行為,銷售關系是一個買賣合同關系。因此,是不是真實交易,實際上就是買賣合同關系是不是真實的,這是一個民法問題,應該從民法典總則篇、民法典合同篇那里尋找答案。
二、認定交易是否真實的關鍵點:站在第三方立場
在認定是否存在真實交易時,要考慮善意第三人(開票方)的合理權益,也就是說要站在第三方立場,考慮第三方的合理訴求。
原因在于第三方代表的是公共利益,代表的是市場的交易秩序。
1.不考慮第三方的合理訴求,民法典將失去其規范指導功能。
大家想象一下:
第三方是與受票方簽訂買賣合同的,是從受票方的公賬上收到貨款的,是發貨給受票方指定的、持有第三方手續的人,在不知道受票方與實際提貨方之間的內部約定的情況下,第三方與受票方之間的交易竟然是不真實的,第三方開具給受票方的發票竟然是“虛開”的發票,大家覺得合理嗎。
2.不考慮第三方的合理訴求,將會導致民法典與刑法、稅法之間互相打架。
根據民法典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受到民法典保護的行為,根據稅法或者刑法的規定,竟然是不合法的,那民法典豈不是跟刑法、稅法沖突了,那民法典作為一部基本性的法律,豈不是被稅法或者說刑法架空了。
國家的基本大法之間互相打架,這是非常恐怖的。
想象一下:
甲看了A法律,發現A法律規定他的某一個行為是合法的,基于對A法律的信賴,就從事了這個行為。
然而竟然還有一部B法律,規定甲這個行為是不合法的,要追究甲的法律責任,甲怎么可能服從法院的判決呢。
為了避免出現這種現象,甲最好什么事都別干了,因為甲不可能精通所有的法律。
3.不考慮第三方的合理訴求,將違背“債權的相對性原則”。
眾所周知,債權是請求權,具有相對性,在合同法領域中,體現為合同只能約束相對人,不能約束相對人以外的第三人。
在票貨分離、油票分離案件中,對于第三方而言,其交易相對人明顯是受票方,將實際提貨方認定為買貨方,就違背了合同的相對性。
舉個例子。
A與B簽訂借款合同,把錢給了B,B又把錢給了C,C拿去賭博了,揮霍了,事后法律卻認為B不是向A借錢的人,C才是向A借錢的人,大家覺得合理嗎?
4.不考慮第三方的合理訴求,將無法促進交易,無法推動經濟發展。
大家想象一下:
張三打開門做生意,跟李四簽訂買賣合同,是從李四手上接過貨款,貨物交給了李四指定的人,李四在買東西的時候,也明確表示是李四自己在買東西,法律卻規定,張三不是賣東西給李四,而是賣給了李四背后的某個神秘人士,將會滋生多少法律糾紛。
張三根本不知道李四背后還有一個神秘人士,更不知道這個神秘人士究竟是人還是鬼,怎么判斷這個神秘人士的資質是好還是差啊,怎么判斷交易風險啊。
在賣東西給人的時候,不知道買東西的人是誰,也不知道他是有錢還是沒錢,誰敢賣東西啊,大家都不敢交易了,經濟怎么發展啊?
三、為了保護第三方的合理訴求,必須認為第三方與受票方之間是真實交易
是否虛開,建立在交易是否真實的基礎上。開票方不是虛開,那開票方跟受票方之間就存在真實交易,如果開票方與受票方之間存在真實交易,那么受票方與開票方之間百分之一百也存在真實交易。
受票方是虛開,開票方不是虛開,在邏輯上就會出現“開票方與受票方之間是真實交易,但受票方與開票方之間不是真實交易”的邏輯矛盾,或者說謬論。
因此,開票方與受票方之間存在真實交易,那受票方與開票方之間就存在真實交易。開票方不存在“為他人虛開”,受票方就不存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相關居間人員自然也不存在“介紹他人虛開”。
四、觀點總結
在票貨分離、油票分離案件中,受票方與開票方(第三方)之間是否存在真實交易,不能從受票方、實際提貨方的角度分析,要從開票方(第三方)的角度進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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