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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于2024年3月22日持手冊B5160***0033以“來料加工”貿(mào)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黃金”原材料一批,經(jīng)查驗,第一項申報商品編碼7108120000,申報重量2264.57克,實際到貨重量739.52克;另有49枚面值為50美元的金幣共計1525.05克未向海關申報,稅則號列應為71189000.10,進口時須提交黃金及黃金制品進出口許可證,經(jīng)查手冊B5160***0033無備案該商品。經(jīng)計核漏繳稅款人民幣97,166.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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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金幣如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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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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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于金幣的歸類涉及如下幾個稅號:71.18、71.14、71.13。
品目71.18僅適用于硬幣。這些硬幣具有官方規(guī)定的份量和圖案,在政府管理下作為法定貨幣發(fā)行。在發(fā)行國家作為法定貨幣的成套或不成套的硬幣,即使裝于禮品盒內(nèi)供一般銷售用的,也歸入本品目。本品目還包括已不再作為法定貨幣的硬幣,但不包括收藏品(參見品目97.05的注釋)。
沒有面值的都不能算作硬幣,如果大小適中,能夠戴在身上,則應當歸入品目71.13貴金屬或包貴金屬制的首飾及其零件,若是超大的,就得算是金銀器71.14了。
上述所列有貨幣屬性的硬幣以后會變成收藏品的,就需要歸入97章的收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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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當事人在2024年4月19日、6月21日分兩次向海關繳納擔保金共計人民幣63000元,并簽訂《認錯認罰承諾書》表示愿于接受海關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九條(二)項之規(guī)定,當事人具有從輕行政處罰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一)、(三)、(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十二條(二)項之規(guī)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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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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