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時,可以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具體來說,被取保候審人需遵守以下規定:、
-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 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 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等。
- 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作出不起訴決定時解除取保候審并退還保證金。
- 法院判決生效后,取保候審措施自動解除并退還保證金。
- 當辦案機關發現適用取保候審措施不當而解除取保候審的,也會同時退還保證金。
- 提交申請: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需要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提出退還保證金的書面申請,說明申請退還保證金的意愿,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明、取保候審決定書等。
- 審核材料: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核,同時對案件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主要審查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遵守規定,是否存在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等。
- 作出決定:經審核核查無誤后,相關審批部門批準退還保證金的申請,作出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開具《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 辦理退還:決定機關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被取保候審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及《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指定銀行辦理領取手續,銀行核對相關信息后,將保證金退還至被取保候審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如果保證金系被取保候審人的個人財產,且需要用以退賠被害人、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或者執行財產刑的,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公安機關移交全部保證金,由人民法院作出處理,剩余部分退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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