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突破“超齡即無扶養能力”的固有認知,通過相關證據,客觀認定被告李某的勞動能力,支持原告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訴求,結合受害人收入水平與行業標準,合理計算生活費用,避免一刀切式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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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490,交通事故中被扶養人的利益保護案
本案突破”超齡即無扶養能力”的固有認知,通過相關證據,客觀認定被告李某的勞動能力,支持原告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訴求,結合受害人收入水平與行業標準,合理計算生活費用,避免一刀切式判定。
一.案情概要
2024年4月,張某駕駛貨車與王某駕駛的三輪電動車發生碰撞,事故致王某及乘車人李某(女)受傷,李某經搶救無效身亡。交管部門認定,張某與王某負同等責任,李某無責。張某車輛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李某親屬提訴張某及某保險公司,索賠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8.2萬余元,雙方爭議焦點為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應予支持。
二.案件的啟示
對于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法律支持與否,關鍵在于被扶養人是否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喪失勞動能力和無其他生活來源。
本案原告王某系李某配偶,年逾60周歲,但因健康問題喪失勞動能力,其兒子也是二級智力殘疾,過去由李某照顧,需長期生活支持,二人也均無其他生活來,因此,符合被扶養人的認定條件。本案被告李某雖年逾60周歲、查實,其持有土地承包證明,長期務農,據此認定其具備撫養能力,酌定其收入標準按農林牧漁標準的50%計算。本案張某投保的商業三者險覆蓋了本次事故,法庭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李某親屬274583.9元。
此案表明:到了退休年齡或超過退休年齡,并不意味著勞動能力的喪失,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身體狀況、收入來源情況等予以綜合判定。此案也表明,車輛持有人應重視保險配置。
三.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典規定,侵害行為致人死亡,賠償范圍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2.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需根據扶養人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參照當地居民消費支出標準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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