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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海關財稅團隊謝婷婷律師
一、案例介紹
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間,某公司利用保稅物流賬冊(編號L3733B23A001),以保稅電商(監管代碼1210)方式申報進口海參肽鋅鎂膠囊、橄欖油、富鈣寶營養素等貨物至漳州臺商投資區保稅物流中心(B型)。隨后,該公司通過虛構交易將貨物報關出區,直接交付貨主在境內銷售或使用,經海關認定其構成走私行為。其中,海參肽鋅鎂膠囊的走私系該公司與貨主王某共謀實施,通過偽報貿易性質將本應以一般貿易進口的貨物偽裝成保稅電商貨物進境,偷逃稅款。此外,2024年1月,該公司擅自將保稅物流賬冊內3339瓶臨近保質期的IHS東革阿里膠囊運出區外銷毀,未按規定辦理核銷手續,海關認定構成違規行為。經海關計核,該公司走私貨物共計偷逃稅款89,083.8元(其中與王某共同走私部分偷逃稅款69,593.74元),違規銷毀貨物價值828,566.17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共同走私行為,對貨主王某處予沒收走私貨物4760盒海參肽鋅鎂膠囊。鑒于走私進口的海參肽鋅鎂膠囊已經銷售,無法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決定追繳走私貨物的等值價款人民幣262018.34元。對當事人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3511.84元整。
2、對當事人公司單獨走私的行為,處予沒收走私貨物。鑒于當事人公司走私進口的貨物已經銷售,無法沒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決定追繳走私貨物的等值價款人民幣82969.82元。
3、對當事人給予警告。
4、對當事人公司不依照規定辦理核銷等手續,擅自將貨物運出區外銷毀的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41500元。
二、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有本實施條例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三)偷逃應納稅款但未逃避許可證件管理,走私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的,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偷逃應納稅款3倍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四)經營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不依照規定辦理收存、交付、結轉、核銷等手續,或者中止、延長、變更、轉讓有關合同不依照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違反海關法的行為,除處罰該法人或者組織外,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海關作出沒收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無法或者不便沒收的,海關應當追繳上述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的等值價款。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四條:對于兩個以上當事人共同實施的違法行為,應當區分情節以及責任,按照海關裁量基準規定的裁量階次以及量罰標準,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行政處罰:……(二)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的;……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十二條:以違法貨物價值為罰基處罰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案件,按照以下規定量罰:……(二)從輕行政處罰的,處違法貨物價值百分之五以上不滿百分之十的罰款;……
三、律師評析
在上述案件中,某跨境電商企業借助保稅物流賬冊(監管代碼1210)進口海參肽膠囊等貨物期間,實施了兩項嚴重違法行為:其一,偽報貿易性質,該企業與貨主相互勾結,將本應通過一般貿易進口的貨物,蓄意偽裝成保稅電商貨物走私入境;其二,違規處置保稅貨物,擅自將 3339 瓶臨期的東革阿里膠囊(貨值高達 82.8 萬元)進行銷毀處理。
針對這些違法行為,海關的處罰要點清晰明確:在走私部分,除追繳與走私貨物等值的價款外,還處以偷逃稅款3 倍以下的罰款,累計罰款總額超過 43 萬元;對于違規銷毀行為,按照貨物價值的 5% 予以罰款(即 41,500 元),同時對企業予以警告處分;尤為值得注意的是,雙罰制得以切實落地,企業負責人面臨著最高可達 5 萬元的個人罰款。
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以下兩大法律焦點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一)偽報貿易性質走私的刑事風險邊界
所謂的“偽報貿易性質走私”,其最初含義見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第九點“關于利用購買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特定減免稅批文等涉稅單證進口貨物行為的定性處理問題”。然而,在多年以來的實踐中,偽報貿易性質性質走私的范圍已經大大擴充,其適用背景包括但不限于:邊民互市貿易走私、“套代購”走私、行郵渠道走私等。具體到本案,跨境電商背景下偽報貿易性質走私的刑事風險邊界。
1.稅額門檻維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當個人走私行為導致偷逃稅款金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單位走私行為導致偷逃稅款金額達到20萬元及以上時,觸犯《刑法》第 153 條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罪的規定。
2.逃避監管維度:跨境電商需遵循《海關法》《電子商務法》及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如“1210”“9610”監管代碼),要求企業如實申報商品品類、數量、價格。案涉的偽報貿易行為可能造成國家稅款損失,還可能規避了國家對特定商品的準入限制(如3C認證、檢疫許可)、配額管理或禁止性規定(如瀕危動植物及其制品)。
3.主觀明知維度:主觀明知的認定,是司法機關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走私犯罪的核心要件之一,其認定邏輯圍繞“是否明知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則并故意實施”展開,通常結合客觀行為模式、行業常識、證據鏈條等多維度進行推定。實踐中,司法人員往往會認為,跨境電商從業者作為該行業的經營人員,應當知曉海關對“三單一致”“交易真實”的強制性要求。若以“不知政策”抗辯,司法機關通常不予采納。
關于跨境電商走私為何被特別界定為“偽報貿易性質” 走私,以及此類定性與實際危害后果是否匹配等問題,可詳細參考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孫國東律師所撰寫的《跨境電商走私中的偽報貿易性質探討》專題分析,該分析對此進行了深入且全面的解讀。
(二)保稅貨物處置法定程序
跨境電商處理過期保健品銷毀,主要依據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33號《關于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問題的公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62號修改并重新公布)。關鍵要保證保稅監管的一致連貫:
1. 監管對象一致:跨境電商1210模式保稅貨物和傳統加工貿易保稅貨物,都屬海關暫緩征稅監管范疇。按《海關法》第三十七條,未經海關許可,任何單位不能擅自處置保稅貨物,這是維護海關監管秩序的基礎。
2. 雙重監管風險:過期保健品面臨雙重監管。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銷售標準,有強制銷毀義務;從保稅貨物管理看,又涉及稅款保全。所以海關需通過“申報-監銷-核銷”流程,全程管控,避免監管空白。
3. 政策銜接緊密:商務部等六部委《關于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的通知》(商財發〔2018〕486號)規定,跨境電商銷毀行為要受海關監管,這和加工貿易規則相銜接。上海自貿區法院(2022)滬73行初123號案已確認,跨境電商銷毀過期保稅食品可直接適用加工貿易監管規則。企業若不按程序來(如本案擅自運貨出區銷毀),將按貨值5%-30%罰款,還可能被《食品安全法》與《海關法》雙重追責 。
《關于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33號)第三條和第四條,明確規定了銷毀處置的具體程序:
1.事前申請環節:企業應當在銷毀處置行為實施前,向海關提交《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以及詳細的銷毀處置方案,以便海關提前了解相關情況并進行審核。
2.貨物銷毀必要性證明材料:對于因保質期到期、質量出現問題等原因需要銷毀的貨物,企業必須提供申報銷毀處置的貨物無法內銷或退運的說明,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材料,以此作為貨物銷毀必要性的有力支撐。
3.處置機構的資質:銷毀處置單位的資質證明,及企業與該單位簽訂的委托合同。
4.后續核銷流程:企業應明確銷毀處置時限,及時完成貨物銷毀處置,并在手冊有效期或電子賬冊核銷周期內辦理報關手續,完成整個保稅貨物處置的閉環管理流程。
本案集中反映了保稅物流領域中走私與違規行為的高發風險點。海關通過持續加大對綜合保稅區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以及強化對保稅貨物的全方位監管,旨在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與海關監管環境。企業應當以此為深刻教訓,切實強化自身的合規意識,堅決避免因追逐短期利益而觸碰法律紅線,以免最終承受更為高昂的經濟損失以及嚴重的信譽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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